被告人宋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06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宋某(又号宋某包),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武陟县三阳乡付村朝阳街26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14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1998年12月22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0年9月15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3年9月28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9月12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8月26日被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抓获,3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豫082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
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晓平
审 判 员  蒋扬眉
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晨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邹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龚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