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某和几个股东一同投资了一个俱乐部,该俱乐部由其聘请的总经理直接负责,而刘某不负责具体事务,总经理及俱乐部管理人员为了争取业绩,招聘了一些小姐实施卖淫行为,2014年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查获该俱乐部内有两名妇女正在实施卖淫活动,2015年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该俱乐部的股东和总经理进行立案调查。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2015年,因刘某聘请的总经理和俱乐部主管人员被调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侦查终结后,认为刘某也涉嫌犯罪,将刘某一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他立即咨询朋友,向朋友求助,朋友向他介绍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带刘某一同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来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接受了智豪律师专业的咨询服务后,刘某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会谈、阅卷
2015年7月19日,刘某与智豪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后,智豪律师立即与刘某进行了初步会谈,会谈的主要内容围绕刘某的工作职责,其是否知道下级主管有组织卖淫的活动,其是否明确授意部门经理招募卖淫人员等问题展开。刘某详细讲述经过后,智豪律师再对此事件作出专业的法律分析。2015年7月20日,智豪律师赶往重庆某检察院,提交了所函及相关文件,并复印了案卷材料。
(三)智豪团队讨论
案卷材料看完后,智豪律师将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归纳总结,将有利、不利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将案件以时间脉络,人物关系,行为模式等绘制成图,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团队讨论会上,参会律师建言献策,智豪律师再将其他律师的提议进行归纳整理,从而形成完整的辩护思路。
(四)具体辩护思路
2015年7月下旬,智豪律师根据团队讨论意见,拟好法律意见书,提交到某县检察院,并当面和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法律意见。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1、刘某不负责管理事务,刘某虽然为董事长,但是其并未参与酒店及娱乐中心的具体经营事务。
2、娱乐中心的经营方案等并非由刘某制定和审批,相关的审批表中,刘某仅在抄送阅签的地方签了字,而非在审批处签字。
3、本案中刘某并非为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刘某组织卖淫罪的唯一理由是他知道娱乐中心有卖淫服务,他作为董事长,对其投资酒店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属于董事长对单位犯罪承担的责任。组织卖淫罪未规定单位犯罪,只能处罚单独的个人。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单位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的,应该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并非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其不应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4、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了解的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辩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只追究了直接管理者,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对刘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2015年,因刘某聘请的总经理和俱乐部主管人员被调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侦查终结后,认为刘某也涉嫌犯罪,将刘某一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他立即咨询朋友,向朋友求助,朋友向他介绍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带刘某一同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来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接受了智豪律师专业的咨询服务后,刘某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会谈、阅卷
2015年7月19日,刘某与智豪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后,智豪律师立即与刘某进行了初步会谈,会谈的主要内容围绕刘某的工作职责,其是否知道下级主管有组织卖淫的活动,其是否明确授意部门经理招募卖淫人员等问题展开。刘某详细讲述经过后,智豪律师再对此事件作出专业的法律分析。2015年7月20日,智豪律师赶往重庆某检察院,提交了所函及相关文件,并复印了案卷材料。
(三)智豪团队讨论
案卷材料看完后,智豪律师将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归纳总结,将有利、不利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将案件以时间脉络,人物关系,行为模式等绘制成图,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团队讨论会上,参会律师建言献策,智豪律师再将其他律师的提议进行归纳整理,从而形成完整的辩护思路。
(四)具体辩护思路
2015年7月下旬,智豪律师根据团队讨论意见,拟好法律意见书,提交到某县检察院,并当面和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法律意见。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1、刘某不负责管理事务,刘某虽然为董事长,但是其并未参与酒店及娱乐中心的具体经营事务。
2、娱乐中心的经营方案等并非由刘某制定和审批,相关的审批表中,刘某仅在抄送阅签的地方签了字,而非在审批处签字。
3、本案中刘某并非为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刘某组织卖淫罪的唯一理由是他知道娱乐中心有卖淫服务,他作为董事长,对其投资酒店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属于董事长对单位犯罪承担的责任。组织卖淫罪未规定单位犯罪,只能处罚单独的个人。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单位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的,应该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并非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其不应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4、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了解的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辩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只追究了直接管理者,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对刘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涉黑组织罪15年改三年 张智勇亲办二审改判成功
- · 周某涉嫌盗窃罪,智豪律师辩护后成功取保候审
- · 李某因涉嫌盗窃犯罪,智豪律师帮助
- · 刘某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2万余元,智豪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 · 刘某涉嫌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