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案情,律师第二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辩护人认为,陈某所定罪名为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一般量刑是在三年以下(或有可能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且陈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且熊帅本人以前从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且一贯表现良好。这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是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一时贪念冲动所造成的。接着辩护人就盗窃的摩托车鉴定价格与陈某做了沟通。后陈某认可了辩护律师观点,双方会见愉快结束。
该案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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