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男,土家族,重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逮捕。
经依法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作为重庆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的谢某,在公司无任何资金、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重庆乙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在这过程中,谢某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数次诱骗重庆乙公司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重庆乙公司财物共计1445860元。检察机关认为谢某骗取重庆乙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被告人谢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温馨和睦的家庭,现在由于谢某被刑事拘留,昔日的欢声笑语早已不复存在,代而取之的是悲痛难过,但被告人的家人知道,他们不能这样坐以待毙,必须行动起来。经过多方询问和比较之后,被告人家属最终选择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他们希望通过智豪律师的专业负责、毫厘必争,还有团队协作,能够帮助被告人谢某早日改过自新、重获自由。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便立马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了解被告人谢某所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时在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经会见被告人谢某,了解整个案件的案发过程,智豪律师以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效专业的工作水准,很快就对整个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智豪律师从接案起,会见了谢某十余次,另外还向谢某书写了两份信函,目的是要让谢某知道,我们智豪永远是其坚强的后盾,智豪所对谢某无微不至的关心,也是得到了谢某及家属高度认同的。
(二)团队讨论
为了使自己的辩护理由更能在法律上站住脚,也为了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辩护律师依照智豪律师所的惯例,将此案提交全体律师参加的团体讨论会议,诸位拥有多年办案经历的律师交换看法,献计献策,以期为委托人形成最好的辩护策略。
就本案而言,智豪团队主要从合同成立的要件,围绕犯罪主体,围绕自首等量刑情节展开讨论。从多方面丰富辩护观点,让辩护观点更能被采纳。
(三)具体辩护方案
在通过智豪团队对本案疑难点进行探讨后,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是单位犯合同诈骗罪,而不是个人犯合同诈骗罪。首先,甲公司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被告人谢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次,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张某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购买水泥的买卖合同的,且与被告人谢某等人商量过,这表明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该单位的各个成员犯罪的集合。第三,被告人谢某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所得主要用于该公司债务、开支等。最后,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表明,甲公司设立后并不是以实施犯罪为其主要活动。因此,应认定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而不能认定为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
2、被告人谢某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2012年4月,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谢某到公安机关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交代了案件有关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谢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谢某的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于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张某。证据表明,甲公司与乙公司水泥买卖合同是由被告人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被告人谢某并未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同时,在签订合同之后,也是由张某负责联系买家,将水泥以低于合同价格卖出去。
4、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甲公司已退还大部分赃款,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经过激励的唇枪舌战之后,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单位犯合同诈骗罪,而不是个人犯合同诈骗罪且有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辩护结果无疑是令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有付出必有回报,智豪律师凭借其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经验,为被告人积极辩护,没有辜负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期望,真正做到了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值得称赞。
被告人谢某,男,土家族,重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逮捕。
经依法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作为重庆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的谢某,在公司无任何资金、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重庆乙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在这过程中,谢某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数次诱骗重庆乙公司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重庆乙公司财物共计1445860元。检察机关认为谢某骗取重庆乙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被告人谢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温馨和睦的家庭,现在由于谢某被刑事拘留,昔日的欢声笑语早已不复存在,代而取之的是悲痛难过,但被告人的家人知道,他们不能这样坐以待毙,必须行动起来。经过多方询问和比较之后,被告人家属最终选择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他们希望通过智豪律师的专业负责、毫厘必争,还有团队协作,能够帮助被告人谢某早日改过自新、重获自由。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便立马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了解被告人谢某所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时在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经会见被告人谢某,了解整个案件的案发过程,智豪律师以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效专业的工作水准,很快就对整个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智豪律师从接案起,会见了谢某十余次,另外还向谢某书写了两份信函,目的是要让谢某知道,我们智豪永远是其坚强的后盾,智豪所对谢某无微不至的关心,也是得到了谢某及家属高度认同的。
(二)团队讨论
为了使自己的辩护理由更能在法律上站住脚,也为了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辩护律师依照智豪律师所的惯例,将此案提交全体律师参加的团体讨论会议,诸位拥有多年办案经历的律师交换看法,献计献策,以期为委托人形成最好的辩护策略。
就本案而言,智豪团队主要从合同成立的要件,围绕犯罪主体,围绕自首等量刑情节展开讨论。从多方面丰富辩护观点,让辩护观点更能被采纳。
(三)具体辩护方案
在通过智豪团队对本案疑难点进行探讨后,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是单位犯合同诈骗罪,而不是个人犯合同诈骗罪。首先,甲公司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被告人谢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次,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张某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购买水泥的买卖合同的,且与被告人谢某等人商量过,这表明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该单位的各个成员犯罪的集合。第三,被告人谢某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所得主要用于该公司债务、开支等。最后,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表明,甲公司设立后并不是以实施犯罪为其主要活动。因此,应认定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而不能认定为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
2、被告人谢某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2012年4月,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谢某到公安机关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交代了案件有关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谢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谢某的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于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张某。证据表明,甲公司与乙公司水泥买卖合同是由被告人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被告人谢某并未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同时,在签订合同之后,也是由张某负责联系买家,将水泥以低于合同价格卖出去。
4、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甲公司已退还大部分赃款,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经过激励的唇枪舌战之后,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单位犯合同诈骗罪,而不是个人犯合同诈骗罪且有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辩护结果无疑是令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有付出必有回报,智豪律师凭借其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经验,为被告人积极辩护,没有辜负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期望,真正做到了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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