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为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2015-03-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网为您解答:

一般情况下,只要触犯了刑法,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并非只要触犯了刑法就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以下几种情景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有些行为虽然也像刑法里规定的犯罪,但是因为情节很轻,就不算作犯罪。比如刑法中规 定了盗窃罪,可是如果偷的东西价值只有几十元钱,情节也不严重,这样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不必要再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讲,如果偷的东西多,造成的 损失大,公安机关就要根据定罪的标准来定。如果偷的东西从数量上或者钱数上讲,已经够标准了,就是犯罪了,就应送到人民法院去审判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 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超过了法定追诉期限不应 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有的行为人确实犯了罪,但有的时候国家根据情况和需要,发布特赦令宣布对有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如果对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的,就应当根据特赦令不再追究了。

4.有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必须有人告诉到法院才追究的,如果没有人告诉,或者虽然有人告诉,但后来告诉的人又不告诉了,法院也就不再追究。比如刑法 规定的侮辱、诽谤犯罪案件,虽然是属于犯罪,但是连被侮辱、被诽谤的人自己都没有去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了,人民法院自然也就不再追究了。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即没有了科刑的对象,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也就不必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由上可知,如果属于以上所讲的情况,司法机关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侦查机关已经追究了,应该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应当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发现或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刑事诉讼对证人有何要求,有何限制?
· 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 法律对累犯有何限制,累犯对量刑有何影响?
· 法院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怎样进行区分、认定的?
· 对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