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怎么认定?

2015-01-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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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共识,然而对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讨论却从未止息过,这无论是对刑法理论研究的统一性,还是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以及对行为人的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是非常不利的。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三)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长期以来,对丢失枪支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

 

  (二)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三)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本罪主观方面是不可能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的,只能认定本罪为故意犯罪,其理由如下:

 

  1、不违反认定罪过的基本规则。要认识这一点,可以借鉴有学者提出的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即认为在故意犯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些要素并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而只是决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要素。

 

  2、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并不是对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是对“枪支失控状态”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大降低。

 

  3、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认定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想象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发生“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也很难考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实际的情况是只要发生了“严重后果”,不管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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