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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上一篇:哪些申诉案件需要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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