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伙同多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获刑5年

2014-07-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某街道。2009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受人邀约,伙同十余人到沙坪坝某公交站附近,持刀冲上被害人李某的中巴车上,对被害人李某等三人进行殴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受伤。黄某等作案后潜逃,后均被抓获。  
辩护方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黄某家属得知黄某摊上了人命官司可以说是心急如焚,担心黄某会被判以命偿一命。幸好黄某家属从朋友处打听到专做刑案多年,有一个专做刑案精英律师团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并从朋友处听闻,智豪律师有让司法机关抢下留人的本事。黄某家属不远千里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辩护,当他们走到律所大门时,仿佛已经看到黄某安然归家的场景。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指定了主办律师立即会见了黄某和部分受害人,在对案情有了详细了解和深入分析后,主办律师会同全所二十余名资深律师对案件情况和辩护方案进行了讨论。会上,智豪精英律师团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了重点关注:1、本案系共同犯罪,但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在殴打行为中有持械行为,且被害人的死不是黄某直接行为导致,即黄某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黄某是受邀前往参与斗殴,不是邀约人和组织人,案件不是由黄某引起,在打架斗殴行为中也其次要作用;3、黄某有正当工作和正常家庭,一贯表现良好,并无犯罪前科,系首犯;4、黄某愿意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庭审中,主办律师向法庭提出上述几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黄某依法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依法对黄某减轻了处罚,最终判处黄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经济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智豪团队前期的不懈努力和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本案当事人将可能被判处远远高于五年的刑期。我们为当事人争取的不仅仅是几年的人身自由,更是当事人一家更大的生存期望和一家人早早团聚的美满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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