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1979年2月5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巴南区看守所。
其家属慕名找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求代理
1999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某因不满被害人张某,持铁器砸击被害人,至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潜逃至贵州、浙江等地。2011年12月23日潜逃12年的何某电话通知重庆警方,并向其所在地派出所投案。
后被告人因本案由公诉机关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亲属到本律所智豪团队委托刑二部律师代理二审辩护。律师于当日到看守所会见了该被告人。在会见过程中得知被告人没有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仅通过一审律师及看守所管教代为提出上诉。后向一审法院查询,该案没有上诉,且已过上诉期。辩护律师随即到看守所核实在得知该上诉人的确向看守所管教提出过上诉请求,由于管教误以为其一审律师已经为其提交上诉状,故没有将上诉请求转告法院。承办律师要求看守所出具相关证明,并多次与一审承办法官联系。
后法院将案件作为上诉案件移送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辩护人积极与二审承办法官联系赔偿事宜。在二审法院调解下,何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在二审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法作出法律意见,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后二审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依法作出改判,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5年。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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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某因不满被害人张某,持铁器砸击被害人,至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潜逃至贵州、浙江等地。2011年12月23日潜逃12年的何某电话通知重庆警方,并向其所在地派出所投案。
后被告人因本案由公诉机关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亲属到本律所智豪团队委托刑二部律师代理二审辩护。律师于当日到看守所会见了该被告人。在会见过程中得知被告人没有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仅通过一审律师及看守所管教代为提出上诉。后向一审法院查询,该案没有上诉,且已过上诉期。辩护律师随即到看守所核实在得知该上诉人的确向看守所管教提出过上诉请求,由于管教误以为其一审律师已经为其提交上诉状,故没有将上诉请求转告法院。承办律师要求看守所出具相关证明,并多次与一审承办法官联系。
后法院将案件作为上诉案件移送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辩护人积极与二审承办法官联系赔偿事宜。在二审法院调解下,何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在二审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法作出法律意见,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后二审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依法作出改判,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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