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54岁。被告人张某等人制造毒品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并侦查终结,2012年1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向同级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在重庆市某宾馆从王某、唐某处购得3.9公斤麻黄素,在明知戴某等人购买麻黄素用于制造冰毒时,仍以6万元每公斤的价格转卖给戴某7、8百克左右麻黄素。在戴某等人制造冰毒期间,因冰毒的产量低,被告人张某曾两次前往戴某等人的制毒点进行技术指导;201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又从王某、唐某处购买11.2公斤左右的麻黄素,后张某分两次贩卖给戴某等人9公斤左右的麻黄素用于制造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贩卖麻黄素,且张某还为戴某等人提供技术指导,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于2009年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又涉嫌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
被告人家属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经过多方选择,毅然决定聘请智豪律所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由于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紧、任务重,辩护律师立即前往办案机关查阅全部卷宗,制作详细地阅卷笔录。阅卷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指控被告人涉嫌制造毒品罪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带着疑问辩护人先后十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张某也多次辩解本人是冤枉的,其根本不知道戴某购买麻黄素是用来制造冰毒。其后,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当面沟通上述法律意见,办案机关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听取律师意见并审查案件材料后,检察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集思广益,找出有利辨点,辩护人将案件提交智豪刑辩团队会议讨论。在此基础上,辩护人拟定了初步地辩护提纲。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1)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在戴某向其购买麻黄素时主观上是明知用于制造冰毒。张某的多次供述笔录一直稳定,都否认其明知的事实,而这同时也印证了戴某、王某等人的多次供述。(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为戴某等人提供制毒技术指导与客观事实不符,无充分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张某多次提到自己以前根本没有制造过冰毒,也根本不懂得制毒技术,并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曾经或会制造冰毒,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也多次提到张某不会制毒。(3)如果认定张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张某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毒品也未流入社会,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2013年10月,法院对张某等人制造毒品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虽然,判决最后张某仍未重拾自由,深陷牢狱之灾,但智豪律所秉承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职业精神,不辞辛苦为案件奔波,为被告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最终赢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与理解。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54岁。被告人张某等人制造毒品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并侦查终结,2012年1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向同级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在重庆市某宾馆从王某、唐某处购得3.9公斤麻黄素,在明知戴某等人购买麻黄素用于制造冰毒时,仍以6万元每公斤的价格转卖给戴某7、8百克左右麻黄素。在戴某等人制造冰毒期间,因冰毒的产量低,被告人张某曾两次前往戴某等人的制毒点进行技术指导;201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又从王某、唐某处购买11.2公斤左右的麻黄素,后张某分两次贩卖给戴某等人9公斤左右的麻黄素用于制造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贩卖麻黄素,且张某还为戴某等人提供技术指导,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于2009年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又涉嫌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
被告人家属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经过多方选择,毅然决定聘请智豪律所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由于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紧、任务重,辩护律师立即前往办案机关查阅全部卷宗,制作详细地阅卷笔录。阅卷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指控被告人涉嫌制造毒品罪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带着疑问辩护人先后十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张某也多次辩解本人是冤枉的,其根本不知道戴某购买麻黄素是用来制造冰毒。其后,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当面沟通上述法律意见,办案机关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听取律师意见并审查案件材料后,检察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集思广益,找出有利辨点,辩护人将案件提交智豪刑辩团队会议讨论。在此基础上,辩护人拟定了初步地辩护提纲。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制造毒品罪证据不足,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1)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在戴某向其购买麻黄素时主观上是明知用于制造冰毒。张某的多次供述笔录一直稳定,都否认其明知的事实,而这同时也印证了戴某、王某等人的多次供述。(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为戴某等人提供制毒技术指导与客观事实不符,无充分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张某多次提到自己以前根本没有制造过冰毒,也根本不懂得制毒技术,并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曾经或会制造冰毒,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也多次提到张某不会制毒。(3)如果认定张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张某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毒品也未流入社会,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2013年10月,法院对张某等人制造毒品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虽然,判决最后张某仍未重拾自由,深陷牢狱之灾,但智豪律所秉承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职业精神,不辞辛苦为案件奔波,为被告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最终赢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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