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张某(绰号耗儿),男,1969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制造毒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张某被指控于2009年5月,与颜某、杨某等在九龙坡区巴福镇某山庄内制造冰毒,由张某、杨某提供冰毒制造技术并负责调配,2009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此山庄内查获疑似毒品共计30256克;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伙同雷某、杨某等人共谋制造冰毒,由张某提供制毒技术并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并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一小区阁楼制造毒品,共制造出约1000克冰毒;2010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与雷某共谋制造冰毒,由雷某出资70000元购买了5公斤苯基丙酮,随后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一小区阁楼制造冰毒未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制造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31256克,属于制造毒品数量巨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一部最资深律师代理,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在巴福镇某山庄制造的30256克毒品含量极低,且并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该山庄内张某的制毒行为系受雇于颜某,系从犯;指控2010年4月张某于巴南区李家沱一小区阁楼制造毒品制造1000克毒品证据不足,仅有同案杨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认定。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张某在制造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对指控张某于巴南区李家沱制造1000克毒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本案被告人张某被指控于2009年5月,与颜某、杨某等在九龙坡区巴福镇某山庄内制造冰毒,由张某、杨某提供冰毒制造技术并负责调配,2009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此山庄内查获疑似毒品共计30256克;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伙同雷某、杨某等人共谋制造冰毒,由张某提供制毒技术并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并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一小区阁楼制造毒品,共制造出约1000克冰毒;2010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与雷某共谋制造冰毒,由雷某出资70000元购买了5公斤苯基丙酮,随后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一小区阁楼制造冰毒未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制造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31256克,属于制造毒品数量巨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一部最资深律师代理,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在巴福镇某山庄制造的30256克毒品含量极低,且并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该山庄内张某的制毒行为系受雇于颜某,系从犯;指控2010年4月张某于巴南区李家沱一小区阁楼制造毒品制造1000克毒品证据不足,仅有同案杨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认定。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张某在制造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对指控张某于巴南区李家沱制造1000克毒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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