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32岁,伙同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在重庆市某区打着开设电子游戏厅的合法旗号引进赌博机开设赌场。2012年9月7日经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当场抓获。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打着开设电子游戏厅的合法旗号伙同孙某(另案处理)陆续引进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等人先后组织刘某等人开设赌场大肆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9月7日经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当场抓获,并现场收缴赌资21687元、查获赌博机48台以及5本经营账簿等物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等人开设赌场并组织多人赌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某等人为主犯,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系主犯、累犯以及如实供述等指控;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以及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刚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辩护方案:
“还是感觉不满意一审律师,他们的不专业让我错过了很多机会,损失很多,我还是信任老张带领的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我全靠他们了。”智豪律师受委托代理二审辩护后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时他说道。
被告人李某收到一审判决后随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的主犯认定不当以及量刑过重。由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被告人家属也对一审辩护律师失去信心,立即委托智豪律师代理二审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第二天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核对犯罪事实、分析全案证据材料,斟酌原一审判决,形成初步意见,拟定辩护方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律师详细询问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发现原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等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定不当。被告人李某虽然名义上“全面管理和经营”,但是其仅仅在实际负责人张某的指挥、领导下工作,既不参与谋划,也不参与决策,只是一个执行者。智豪刑辩团队在全所例行会上经过讨论,决定将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从犯作为主要“辩点”进行辩护。
二审庭审,借助于律师的缜密的思维,毫厘必争的职业精神,查对、核证全案所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申。
二审取得的成功进一步增强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信心,继续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再审阶段的辩护人。重审阶段,律师仍然坚持二审辩护意见,据理力争,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仅处于从犯地位,且由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17日,再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都十分满意。
从二审到再审,从主犯到从犯,从三年牢狱到二年囹圄,智豪律师实现了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32岁,伙同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在重庆市某区打着开设电子游戏厅的合法旗号引进赌博机开设赌场。2012年9月7日经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当场抓获。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打着开设电子游戏厅的合法旗号伙同孙某(另案处理)陆续引进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等人先后组织刘某等人开设赌场大肆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9月7日经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当场抓获,并现场收缴赌资21687元、查获赌博机48台以及5本经营账簿等物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等人开设赌场并组织多人赌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某等人为主犯,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系主犯、累犯以及如实供述等指控;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以及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刚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辩护方案:
“还是感觉不满意一审律师,他们的不专业让我错过了很多机会,损失很多,我还是信任老张带领的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我全靠他们了。”智豪律师受委托代理二审辩护后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时他说道。
被告人李某收到一审判决后随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的主犯认定不当以及量刑过重。由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被告人家属也对一审辩护律师失去信心,立即委托智豪律师代理二审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第二天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核对犯罪事实、分析全案证据材料,斟酌原一审判决,形成初步意见,拟定辩护方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律师详细询问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发现原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等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认定不当。被告人李某虽然名义上“全面管理和经营”,但是其仅仅在实际负责人张某的指挥、领导下工作,既不参与谋划,也不参与决策,只是一个执行者。智豪刑辩团队在全所例行会上经过讨论,决定将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从犯作为主要“辩点”进行辩护。
二审庭审,借助于律师的缜密的思维,毫厘必争的职业精神,查对、核证全案所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申。
二审取得的成功进一步增强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信心,继续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再审阶段的辩护人。重审阶段,律师仍然坚持二审辩护意见,据理力争,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仅处于从犯地位,且由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17日,再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都十分满意。
从二审到再审,从主犯到从犯,从三年牢狱到二年囹圄,智豪律师实现了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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