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下一篇: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刑事诉讼中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具体含义是什么?
- · 刑事诉讼里的上诉、抗诉期限是多少?
- · 强制猥亵、侮辱罪如何量刑,一般会判几年?
- · 法院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怎样进行区分、认定的?
- ·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组织卖淫罪需要几人?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