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xx,男1965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6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嫌疑人亲属慕名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前来咨询后正式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刑五部律师承办。
万xx涉嫌受贿一案,由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由该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xx,原系重庆市某高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材料部部长,在职期间负责新校区建设工程和设备计划、调研、采购和验收等工作。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万xx多次收受陈某、冯某、蒋某、王某、罗某等人感谢费共计11万元。
接受案件后,辩护人多次与被告人沟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有部分属礼尚往来和劳务费用,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在庭审中,辩护人依法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后与承办法官就案件中部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交流。并要求被害人家属积极代为退赃。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相关意见,就礼尚往来部分费用不属于受贿金额。最终降至了10万以下,但由于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但是最终被告人万xx得到轻判到5年。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嫌疑人亲属慕名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前来咨询后正式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刑五部律师承办。
万xx涉嫌受贿一案,由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由该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xx,原系重庆市某高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材料部部长,在职期间负责新校区建设工程和设备计划、调研、采购和验收等工作。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万xx多次收受陈某、冯某、蒋某、王某、罗某等人感谢费共计11万元。
接受案件后,辩护人多次与被告人沟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有部分属礼尚往来和劳务费用,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在庭审中,辩护人依法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后与承办法官就案件中部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交流。并要求被害人家属积极代为退赃。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相关意见,就礼尚往来部分费用不属于受贿金额。最终降至了10万以下,但由于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但是最终被告人万xx得到轻判到5年。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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