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975年生,汉族,重庆大渡口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刘某、刘某从同案林某处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柴油,销售给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共销售伪劣柴油41.83吨,后退回5.81吨,实际销售金额为30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支书律师承办,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庭审过程中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多次调解和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在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进行了出色的辩护,据理力争,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成功缓刑的结果,使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智豪辩护律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本案被告人刘某、刘某从同案林某处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柴油,销售给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共销售伪劣柴油41.83吨,后退回5.81吨,实际销售金额为30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支书律师承办,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庭审过程中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多次调解和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在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进行了出色的辩护,据理力争,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成功缓刑的结果,使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智豪辩护律师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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