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男,1990年2月出生,渝中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24日被逮捕。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委托,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一审阶段辩护人。律师在阅卷后,意识到有其他几名同案犯的供述及一名证人的证言均指向:王某某是被害人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该案于2011年8月2日被起诉到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辩护人与被告人就庭审时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充分沟通。庭审阶段,辩护人提出同案犯的供述互相矛盾、证人与另一被告人关系密切,不能就此认定马某某是直接致害人的辩护意见,并得到合议庭采纳,最终马某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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