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某,女1971年4月11日生,四川武胜人,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4月16日因收购赃物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被告人汪某某明知张某朱某等人所售货物系盗窃所得,仍以每公斤8元价格收购铜棒,以每公斤10元价格收购铝件,其行为以构成收购赃物罪。智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了解情况,在法庭上提出被告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庭审中能认真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最终轻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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