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的家属以前已经委托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熊律师,因对前律师办案方式不满意。于2012年10月6日下午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经咨询后,最后选择增加委托本所律师。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找到相关办案单位联系接洽,依法先后十余次会见了李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到重庆市某检察院交换意见。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提出提出嫌疑人李某虽然离开案发现场,但其目的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逃逸,且其在公安人员到医院后自动配合公安人员,坦白犯罪事实,符合在一般性排查中自首。其到案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开庭激烈争辩,最后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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