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王某某,二十岁,汉族,重庆某职业学院学生,因琐事酒后致人重伤,2011年5月被重庆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陈文远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立即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不批准逮捕的建议书,赶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作出了改变,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庆某区公安局随即对王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本案在庭审时,因被害方提出较高的赔偿,双方僵持不下,在律师的坚持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案被告因大学毕业已找到工作,因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适用缓刑也最终保住了工作,非常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陈文远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立即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不批准逮捕的建议书,赶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作出了改变,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庆某区公安局随即对王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本案在庭审时,因被害方提出较高的赔偿,双方僵持不下,在律师的坚持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案被告因大学毕业已找到工作,因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适用缓刑也最终保住了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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