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伍某、李(已死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瓷器口往石门大桥方向西侧的滨江公路边一停车港处,采用威胁、捆绑、搜身的方式抢走事主李某的深蓝色海南马自达323型轿车一部,现金人民币400元,手机两部、戒指、项链等物,后由李某联系将车销脏。后周某怀疑李某在分赃中多得了钱,遂与李发生了口角纠纷,周顿生杀人恶念,即趁李不备之机将李捅死,而后,周、伍将李尸体抬至河边的石头缝间,周江尸体浇上汽油焚烧。智豪辩护团在接受委托后提出,伍某事先不知道是抢劫,且在抢劫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在被抓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查清案情,案发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伍某系初犯,并无不良前科表现,请求合议庭对伍某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得到采纳,伍某成功保命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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