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1日,被告人沈某因故与戴某发生口角纠纷,次日,沈某约唐某等人到南岸区南坪某技能培训学校,由沈某喊出戴某,对其进行殴打,并由唐某持刀刺伤戴的腹部,经法医鉴定,戴属重伤。智豪辩护团接受其委托后,在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害人戴某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人沈不是蓄意伤害,不是直接致害人,能及时对伤者施救,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认为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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