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9日,被告人戴某在南岸区南坪西路中国人民银行人行道上,因琐事与周某发生口角至斗殴,戴某用手打周某头部至周某倒地后不能动弹,经鉴定周某头部的伤属重伤。智豪辩护团认为被告戴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后果不是戴某的直接行为造成,戴某系初犯,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上一篇: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成功判缓刑
下一篇:邓某犯故意伤害罪,成功判缓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委托智豪团队辩护获缓刑
- · 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委托智豪团队辩护获缓刑
- ·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 智豪律师力辩被发回重审
- · 江某被控故意伤害罪 智豪律师辩护获轻判
- · 赵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法院轻判缓刑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