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4月24日生,四川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局抓获。
案情回放:被告人胡某某为多次伙同他人为他人驾车贩卖食盐百余吨,被相关管理部门查获,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本所接受其委托后,立刻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多次调看案宗,到被告人相关事发人处调查取证,并展开内部讨论,定下辩护方案,在法庭上,我们的辩护律师提出:1被告人胡某某只是为他人运输食盐,是受人安排,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2被告人为他人运输食盐过程中有几次被查获一次被抓,这几次都是属于犯罪未遂,并且已被行政处罚过,不应再受刑事处罚;3被告人案发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其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并且在庭审中愿意缴纳罚金,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辩护,最终胡某某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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