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智豪律师代理成功不认定为犯罪

2016-11-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件情况:
胡某,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江苏省扬州市公安机关至重庆传唤,于2016年4月30日被带至扬州调查讯问。5月2日将胡某释放。未办理强制措施手续。
胡某此前于2013年在菲律宾一家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维护管理网站,网站名为伯乐,系网络博彩网站,主要经营彩票发售和兑奖,因博彩行业在菲律宾合法,当时也并未在意。在菲律宾工作将近8个月时间离开了公司,因为公司的很多证件并未办理下来,因此觉得公司不正规久离开了公司。
2016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从重庆家中带到扬州市某派出所接受询问,公安机关主要询问其在菲律宾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否明知公司及网站的主要经营内容,网站的后台管理内容,公司的人员结构及工资发放,为何离开公司等问题。询问后未办理强制措施,让胡某回到重庆。
 
二、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律师代理法律意见
    (一)公司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律师了解,扬州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该网站涉嫌非法经营内容,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是因胡某所在公司及股东所设立的伯乐、新乐等网站主要经营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所吸取的博彩资金也主要来源于中国大陆网民。公安机关已向多名股东及公司员工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网站销售彩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系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涉嫌销售金额巨大,已属情节严重标准。
因此,律师认为,根据上述了解到的情况,公司及股东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胡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1. 主观方面。胡某在菲律宾公司工作期间,明确知晓其所管理的网站主要经营业务为销售彩票,但因公司设在菲律宾,胡某并不明确知晓网站的经营范围涉及到中国大陆地区,而博彩行业在菲律宾合法。同时,在胡某到达菲律宾公司工作后,就发现公司的相关手续不完备,曾多次向主管人员询问公司的手续是否办理。在工作近8个月后,得知公司的手续仍未办理的情况下,主动离开公司回国。事后并未再与公司有任何联系。因此,胡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的故意。
2. 客观方面。胡某在公司期间所负责的工作内容主要为网站的维护管理。该网站并非胡某建立,胡某仅仅是按照公司安排对已建立的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对于简单的程序问题进行修改。除网站外胡某不负责其他任何工作,无收取资金、发放资金、制定彩票规则、设置赔率、与被害人联系等行为。在工资方面,胡某每月固定工资7000元,未享受其他提成或奖金。因此,胡某客观行为仅为网站维护,与彩票发行、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无关。
综上所述,根据了解的情况及胡某本人陈述,律师认为胡某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律师工作
   1. 与扬州公安局某派出所承办民警联系,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及其他相关情况,并已与胡某及其家属沟通。
   2. 与胡某及其家属多次讨论,详细听取其意见,并将案件进展和情况告知胡某,对其进行法律讲解,告知其需要注意的事项。
   3. 时刻掌握案件进展并于胡某沟通。
   4. 胡某本人虽未办理任何强制措施,但因其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名称为讯问笔录,且公安向其宣读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因此,公安机关仍有可能将胡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进一步调查。
   5. 胡某在公安机关已留电话等联系方式,如若公安机关通知其再次接受调查,应及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6. 胡某在公安机关再次调查,应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
五、案件结果
   后与胡某有关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胡某并未移交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也认为胡某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决定对胡某不移送审查起诉。智豪律师的代理工作为当事人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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