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1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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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1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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