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双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致力于用专业的知识、负责的态度、敢于全力以赴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执业主要荣誉】
2023年荣获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首届青年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
2019年参加重庆市第三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荣获“最佳辩护团队、优秀辩护人”两项荣誉。
2018年参加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举办的公诉人与律师对抗赛,荣获“优秀辩手”荣誉。
【执业理念】
之所以能,是相信能。
【擅长案件:刑事案件辩护】
已代理辩护百余件各类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在全国、各省市有重大影响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复杂疑难案件)。其中不乏成功经典案例,用专业有效的辩护,致使公安机关撤案、公诉机关不起诉无罪、审判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改判从轻、减轻处罚案件数十件。
【成功案例摘选】
一、公安机关撤案、公诉机关不起诉或变更罪名案件
(一)公安机关撤案案件
李某涉嫌直播诈骗案,介入后及时会见李某,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意见,公安机关同意变更李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最终未将李某移送检察院,予以撤案处理。
(二)公诉机关不起诉案件
1. 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经过梳理,发现证据出现的重大问题,且不属于可补正的情形,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最终作出证据存疑不起诉决定。
2. 王某涉嫌“套路贷”诈骗案,介入后及时会见王某,发现王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套路贷”,而顶多仅属于“高利”借贷,不能定性为诈骗罪,向公诉机关多次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3. 胡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介入后及时会见胡某,经过力争在刑拘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后在审查起诉中对证据提出质疑,最终检察院做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4. 刘某非法收购濒危、珍贵野生动物案,刘某系刚毕业的大学生,误打误撞收购了濒危野生动物,对其前途打击巨大,接受委托后,搜集大量案例,制作检索报告,提交给检察院,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刘某不予起诉,挽救了刘某的前途。
5. 钟某诈骗案,钟某系在校大学生,涉案金额数万元,接受委托后,梳理案卷,多次与被害人沟通,在被害人一次次拒绝后,仍然不放弃,最终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钟某不起诉,挽救了钟某的大学学历。
6. 黄某危险物品肇事案,黄某在此事故中也身受重伤,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黄某不予起诉。
(三)公诉机关变更罪名案件
1. 李某涉嫌“恶势力”“敲诈勒索”“诈骗”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多次会见李某发现,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不足、不构成恶势力,在向公诉机关多次沟通和递交辩护意见后,公诉机关采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恶势力的辩护意见,仅起诉诈骗罪一罪。
2. 严某聚众斗殴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
二、法院改判案件
1. 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诉机关(重庆市主城某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为9年,经查阅案卷发现指控李某销售数额存在重大证据问题,通过庭前详细的证据梳理、庭上的强力辩护,抽丝剥茧,将证据的矛盾与不足展现出来,最终法院判决李某4年有期徒刑。
2. 张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公诉机关(重庆市某中院)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建议量刑为15年,通过查阅案卷和多次会见张某发现,本案的张某并非故意伤害,而是过失致人死亡,在故意与过失的认定上,辩护人寻找了大量的理论文章、司法判例,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6年有期徒刑。
3. 蒋某开设赌场案,公诉机关(重庆市主城某区检察院)建议量刑为3年10个月,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认定存在重大问题,梳理出证据矛盾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罪名认定不当,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改判蒋某非法经营罪,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4.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判决王某刑期4年6个月,案件经二审法院发回重申后介入,最终经过重申一审、二审,成功为王某辩护改判为3年3个月有期徒刑。
5. 汪某故意杀人案,接受委托后,提出汪某有自首情节,被公诉机关和法院采纳,并同时提出还有其他量刑从轻情节,最终法院仅判决汪某5年有期徒刑。
6. 陈某行贿案,公诉机关指控行贿数额既遂超500万元,未遂400余万元,接受委托后,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既遂金额存在问题,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强有力的庭上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既遂金额仅为100余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未遂。
7. 龚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龚某系抓获到案,所盗窃数额使得盗窃罪一罪就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至少应在4年以上,接受委托后,发现重大有利辩点,即龚某在盗窃罪上成立“特殊自首”,并寻找理论文章予以支撑该辩护观点提交给检察院,后公诉机关予以采纳认定龚某成立盗窃罪的自首,最终法院对龚某两罪数罪并罚2年1个月。
8. 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诉机关(重庆市主城某区检察院)建议量刑为拘役四个月,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后,提出公诉机关量刑过重,并制作案例检索报告,法院最终仅单处罚金。
四、缓刑案件
1. 刘某开设赌场案,系重庆市主城某区检察院办理,刘某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成员数百人,涉案赌资上千万元,接受委托后,认真研析案件,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判处刘某缓刑。
2. 宁某开设赌场案,系重庆市某县检察院起诉,在检察院阶段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宁某争取到了审前取保,后法院判决宁某缓刑。
3. 郭某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案,涉案流水金额超500万元,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郭某缓刑。
4. 翁某套路贷诈骗案,涉案金额上百万元,系重庆市某县检察院起诉,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经认真研析案件,对核心证据审计报告提出质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翁某缓刑。
5. 余某境外诈骗案,系重庆市主城某区检察院办理,涉案金额数十万元,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判处余某缓刑。
6. 林某电信诈骗案,系重庆市某区检察院起诉,涉案金额10余万元,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判处林某缓刑。
7. 张某网上直播交友诈骗案,系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检察院办理,张某系重庆人,被刑拘后,其丈夫委托辩护代理,从重庆前往杭州,为其争得取保候审,最终被判处缓刑。
8. 赵某诈骗案,涉案金额7万余元,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赵某缓刑。
9. 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重庆市主城某区检察院办理,涉案金额上百万元,接受委托后,认真研析案件,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判处丁某缓刑。
10. 代某妨害公务案,系重庆市主城某区检察院办理,代某因故与某民警发生冲突,后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首先为代某争取了取保候审,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判处代某缓刑。
五、参与代理辩护的涉黑恶犯罪类案件及其他大案要案
1. 马某诈骗案,系2018年公安部“部督一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认定从犯情节。
2. 贵州省遵义市某区第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3. 重庆市某检察院办理的恶势力案件,成功摘“恶”。
4. 重庆市某中院办理的陈某贩卖、运输毒品(50余公斤)案。
5. 重庆市某区杨某贩卖、运输毒品(20余公斤)案。
6. 广东省中山市某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超30亿元)案。
7. 重庆市某区法院保健品诈骗(涉案金额超4000万元)案。
8. 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法院重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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