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1 、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2) 向 3 人以上行贿的 ;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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