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专题|行为认定、数额标准与辩护实务
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中的高发罪名,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通常需要重点审查挪用行为的性质、用途以及是否及时归还。不同案件中,对“归个人使用”“营利活动”等概念的理解,往往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在挪用公款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律师是否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对案件分析具有关键作用。部分案件中,资金流向、使用背景及主观目的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空间。
张智勇律师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长期从事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系统认识。
从实践情况看,挪用公款罪案件中,证据往往集中于资金流向、账目记录及供述内容。辩护律师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对行为性质及法律适用进行综合判断。张智勇律师在长期实务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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