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辩护核心技巧:为当事人争取理想判决结果

2026-03-18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内幕交易,领导干部如何利用内部信息炒股牟利?但如果信息是通过个人分析得来的,这还能算犯罪吗?今天,我将带你深入分析内幕交易案件中的关键辩护思路!”
张智勇律师团队近年来也办理了多起内幕交易的辩护案件,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辩护结果。
张智勇律师也是二十几年的老股民。早年在营业厅眼望电子大屏幕、手填交割单的时候排队买卖股票,坐庄、机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趋同交易等关键词对我来说并不陌生。因此,笔者对于证券类犯罪案件尤为关注,并且情有独钟,深知内幕交易的严重性,也了解其中的复杂性与辩护中的关键点。
所以,我们的辩护工作不仅着眼于案件的细节分析,还注重结合证监会的监管政策和司法判例。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辩护往往围绕着敏感期的认定内幕信息的流传展开。作为辩护律师,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深度剖析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结果。
 

一、内幕交易罪辩护中的关键因素:敏感期的认定

在内幕交易案件的辩护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就是敏感期的认定。敏感期指的是内幕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时间段,从内幕信息被知情人获得的时刻开始,到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结束。
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是裁定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核心要素。为了确保被告的合法利益,辩方必须准确把握这一时间段。
 

1. 敏感期的起始时间:详细解析与辩护策略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中,敏感期的起始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争议点。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敏感期通常从内幕信息被知情人获知的时间开始计算。这意味着,在敏感期内,任何基于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都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因此,辩方律师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必须深入分析和确认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尤其是在案件中明确被告是否在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1.1. 什么是“知情人”?

首先,理解“知情人”的概念是至关重要的。知情人是指那些拥有尚未公开且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群。这些人可能包括公司内部员工、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通过工作职务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这些人员有责任保护内幕信息不被滥用。
具体来说,知情人还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通常有公司经营、财务、战略等信息的直接知情权。
· 公司外部人士:如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等,这些人员通过与公司合作而知晓内幕信息。
· 公司及外部合作单位的临时人员:如参与公司并购、重组、重大合同谈判的外部顾问等。
根据证监会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些知情人一旦获得内幕信息,就必须严格保密,且不得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若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便涉嫌内幕交易罪。

1.2. 敏感期的起始时间确定

敏感期的起始时间是从内幕信息被知情人获知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这意味着,一旦某个知情人获得了可能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敏感期就开始了。在实际案件中,辩方律师需要调查和确认该信息的获得时间,证明被告是否是在敏感期内进行证券交易。
例如,假设某公司的高管获知该公司即将并购另一家公司,且这一信息如果公开,可能会导致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这时,高管获知此信息的那一刻起,敏感期就正式开始了。如果被告在此后进行股票交易,而未公开此信息,那么该交易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然而,在实际辩护中,证监会和法院通常需要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正属于内幕信息。如果辩方能够提出该信息的泄露存在合理怀疑,或者该信息并未对股价产生足够的影响,那么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可能会被推迟,进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1.3. 确认敏感期起始时间的难点与辩护策略

在某些情况下,敏感期的起始时间难以准确确认,特别是当信息通过非正式渠道流通,或者当事人通过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做出交易决策时。对于辩方来说,这可能是一个非常有利的辩护点。
例如,某企业正在进行并购谈判,但消息尚未公开。企业内部某高管知晓信息后,由于公司内部信息流通不畅,他并未在公司发布公告之前得知其他关键人员的具体决策或信息的泄露。这种情况下,辩方可以主张敏感期的起始时间应从信息的正式公开或全体知情人的一致确认时开始
案例分析: 以A公司并购案为例。该公司高管在未公开的情况下,通过内部会议得知公司将进行重要并购。辩方指出,高管并非通过公司高层正式公告得知此信息,而是在一场非正式会议中由一位参与并购谈判的律师透露了相关内容。在此案中,辩方通过审查会议记录、参与人员的证言以及内幕信息的传播方式,最终提出敏感期应从公司正式公告信息时开始计算,从而为当事人争取了有利的辩护。
此外,证监会对内幕信息泄露的监管力度也日益加强,尤其是在信息流通及敏感期确认方面。辩方律师必须确保能够调取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以证明信息并未在交易时公开,且被告在敏感期内没有进行交易,或是通过合法方式得到了市场上的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1.4. 外部专家意见与证监会的监管规定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泄露,证监会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人员的交易记录,并调查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员工、管理人员等严格保守机密,并且确保他们不会因私利泄露信息。
在此背景下,辩方律师通常会请求外部专家意见,通过股票市场分析师、证券市场研究员等专业人士,提供有关信息公开与市场反应的详细报告。这些专家的独立分析可以为案件辩护提供重要支持。

1.5. 实际辩护中的应用:

在实际辩护中,敏感期的起始时间确认往往是判断案件能否定罪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辩方能够成功证明,被告在敏感期内并未进行交易,或者交易发生在信息已经公开后,那么被告便无法构成内幕交易罪。
具体策略
· 推迟敏感期起始时间:通过证据证明内幕信息未在可操作的时间内影响市场,或未对股价产生足够影响。
· 信息流通不充分:辩方可以论证,尽管被告知晓内幕信息,但该信息并未正式公开,且未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即时影响。
· 证明信息公开前的交易行为:如果证据表明信息尚未公开,且交易发生在公开之前,则可以减轻被告责任。
在内幕交易罪辩护中,敏感期的认定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精准地把握敏感期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并充分利用证据辩证敏感期的认定,帮助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通过详细分析案件中的每一环节,结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市场反应,辩方能够为被告提供强有力的辩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敏感期的终止时间:详细解析与辩护策略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敏感期的终止时间是判定案件能否成立的另一个核心因素。敏感期的终止时间通常由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来决定,且公开的形式包括通过公司公告、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一旦信息被广泛传播并且对市场产生了明显影响,敏感期就结束了。这意味着,从这个时间点开始,所有基于该信息的证券交易都不能再被视为内幕交易。因此,辩方律师需要重点关注信息公开的时间点,并通过这一时间点证明被告的交易行为并非基于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2.1. 什么是“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指内幕信息的发布方式,这种发布使得信息能够为市场参与者所知,从而导致市场价格的反应。证券监管机构如证监会明确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公告:例如,上市公司发布年度报告、重大投资计划、并购重组信息等。
· 新闻发布:公司通过新闻稿或公开发言披露相关业务或财务信息。
· 媒体报道:主要新闻媒体报道与公司相关的重大变化或事件,尤其是那些可能影响股价波动的消息。
信息的公开不一定要求所有投资者都立即得知,而是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市场反应,这才构成了敏感期的结束。如果信息已经通过上述方式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传播,那么相关内幕信息对股市的影响力就不再持续,敏感期就会结束。
 
2.2. 敏感期的终止时间的法律标准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一旦内幕信息公开并对市场产生影响,敏感期就会终止。具体来说,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的管理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发布公告。信息公开的时间点通常是由证监会认定的,或者通过上市公司的公告和市场的反应来确定。
例如,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若公司未按时披露,证监会有权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因此,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对于确认敏感期结束至关重要。
2.3. 信息公开后的辩护策略
在辩护过程中,信息公开的时间点成为了一个关键证据。如果辩方能够证明,信息在交易发生之前已经公开且已被市场充分反映,那么交易行为就不能再被视为基于内幕信息。这样,辩方就能够为被告提供强有力的辩护,证明其交易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例如,假设某公司宣布了一个重大的并购交易计划,该计划如果公开,预计会导致股价的显著波动。如果证据表明,该信息在交易之前已经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公开的财报披露给了公众,且股市反应迅速,股价已经开始波动,那么被告在信息公开后的交易行为就不应再被认为是内幕交易。
案例分析:
在一起证券市场案件中,某上市公司即将宣布一项大规模的并购计划。公司高层知情人早于公告发布前得知这一消息,并在得知信息后几天进行了股票交易。检方认为这构成了内幕交易。辩方则提出,虽然公司内部知情人了解该并购计划,但信息在数天后通过公司公告公开,并且媒体对这一公告进行了广泛报道,股市反应强烈,股价发生显著波动。辩方成功通过股票市场的公开反应和媒体报道的时间点,证明该信息已被公众所知,市场已经充分反映该信息的价值,因此该交易行为不应构成内幕交易。
2.4. 辩方如何利用信息公开的时间点
在内幕交易辩护中,利用信息公开的时间点是关键策略之一。为了有效为被告辩护,辩方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分析和举证:
1. 确认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时间:
· 调查该内幕信息是否在被告进行交易前已通过公告、新闻或媒体披露。
· 审查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例如证监会的公告时间或媒体首次报道的时间。
2. 分析市场反应与股价波动:
· 核实信息公开后,股市是否已反应并产生了显著的价格波动。
· 通过交易数据,证实股价波动是否与信息的公开时间密切相关,进一步证明市场对该信息已有足够反应。
3. 证明信息公开前的交易行为无关内幕信息:
· 如果被告在信息公开之前进行交易,辩方可以证明这些交易并非基于内幕信息,而是基于公开的信息或其他合理的市场预测。
案例分析:
例如,在某上市公司股票的并购事件中,公司高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了该公司股票。辩方通过交易数据和公司公告时间,证明该信息在被告交易时已经广泛传播,股市对该信息已产生反应,股价已发生波动。因此,辩方成功证明被告的交易行为并未依据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从而为其争取到无罪判决。
 
2.5. 证监会和司法判例的作用
证监会不仅监管信息的公开,还在审查内幕交易案件时扮演重要角色。证监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内幕信息的披露义务和时间框架,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指导。司法判例也对信息公开后的敏感期终止时间进行了重要认定。近年来,法院在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越来越重视信息的公开和市场反应,强调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市场的反应性。
例如,在某一起司法判例中,法院明确认定:即使某项内幕信息尚未完全公开,但如果市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知悉,并且股价反应显著,敏感期也可视为结束。
在内幕交易案件的辩护中,敏感期的终止时间是决定案件能否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辩方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公开的时间点,结合市场反应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被告提供有力的辩护。如果能够证明信息已经被广泛公开并反映到市场上,那么交易行为就不应再被认定为内幕交易。通过这种辩护策略,辩方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判决。
 

二、知悉内幕信息但未明确告知他人:如何为被告提供辩护

在一些内幕交易案件中,被告知晓内幕信息,但并未直接告知他人进行操作。此时,辩方可以提出一个关键的辩护点:知悉内幕信息,但未明确告知他人进行操作

内幕交易辩护中的关键点:知悉内幕信息但未明确告知他人

在内幕交易罪的辩护中,尤其是在被告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是否明确告知他人进行交易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辩护点。具体而言,如果被告在没有明确透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仅仅在私人场合讨论某只股票的走势,并没有直接影响他人基于内幕信息进行决策,那么这类行为无法认定为内幕交易罪。

1. 何为“内幕信息”与“明确告知”?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且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知悉这些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有知情人向外界透露这些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并被他人用于证券交易,那么该行为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然而,明确告知的标准则是指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了这些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且这些信息对交易行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简单地在聚会中讨论某只股票的“走势”或者“可能会涨”,并不等于明确告知内幕信息。尤其是在这些讨论并未涉及到具体的内幕信息内容时,不应当视为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2. 实操案例分析

张智勇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在一次家庭聚会中与亲戚朋友讨论了某只股票的走势,但并没有明确透露该股票的内幕信息。该股票的内幕信息与公司即将进行的并购重组事项有关,若该信息公开,必然会引发股价大幅波动。
当事人在聚会时,提到过自己对该股票的看法,并表示认为该公司未来会有上涨的潜力。辩方成功证明,虽然被告在聚会时提到股票的“走势”或“潜力”,但并未详细透露任何涉及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指示亲戚朋友购买该股票。因此,这种行为无法构成内幕交易罪
辩方还进一步强调,亲戚朋友的投资决策并非完全依赖于被告所说的内容,而是根据他们自己长期积累的投资经验与市场分析做出的决定。因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告的言论并未直接促使他人基于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 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司法判例的支持

证监会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的成立必须依赖于信息的泄露和交易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内幕信息管理办法》,知情人不得利用或传递内幕信息,进而影响市场价格。而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认定,除了要有明确的内幕信息泄露外,还需要证明该信息在交易时对市场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此外,许多司法判例也强调了信息的传递必须具备直接的影响力,才构成内幕交易罪。例如,某证券案件中,被告仅在聚会中谈到某股票的“趋势”,但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内幕信息(如公司即将上市的消息),因此其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4. 为什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辩方提出的核心观点是,在该案件中,被告的言论没有直接促使亲戚朋友基于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这种情况下,辩护的逻辑是:
信息的公开性与市场反应:辩方证明,尽管被告在聚会中讨论了某只股票的走势,但其并没有提供任何可能影响股价的未公开内幕信息,而亲戚朋友基于他们自己的市场分析做出了决策。事实上,股票价格的波动往往是由多种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单纯由一个人的观点或看法所决定。
主观意图的缺乏:在辩护过程中,我们还指出,被告并未主动为他人提供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意图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亲戚朋友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且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主动劝说或指示亲戚朋友进行交易。
司法标准的适用:根据现有司法标准,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基于公开信息或投资者的市场经验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5. 结论:内幕交易辩护中的“无直接指示”策略

在内幕交易案件的辩护中,“未明确告知他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策略。只要能够证明被告没有泄露内幕信息,且交易行为并非直接因其言论而发生,那么就可以为被告争取到有利判决。
通过分析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判例的认定以及市场的反应,辩方可以清晰地阐明,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通过此类辩护,辩方不仅能够有效减轻被告的责任,甚至能够帮助当事人获得无罪判决。
在内幕交易辩护中,“未明确告知”是一个关键点,尤其当案件涉及家庭聚会或私人场合的讨论时。通过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辩护点,结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司法判例的支持以及市场反应,我们可以帮助当事人成功为自己辩护,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三、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如何证明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
在内幕交易罪的辩护中,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审查点。辩方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内幕信息是否真正影响了被告的交易决策,尤其是在被告在敏感期内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要求,内幕交易的成立不仅依赖于信息的泄露,还需要证明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明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那么该行为就无法构成内幕交易罪。
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辩护策略,帮助我们理解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1. 如何证明内幕信息是否真正影响了交易决策?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证明内幕信息是否直接影响了交易行为的关键是要通过多方面的证据来剖析交易决策的背后动机。如果辩方能够证明,被告的交易行为是基于其他公开的市场信息或个人投资策略,而非内幕信息,那么就可以为被告争取到免于内幕交易罪的机会。
1、公开市场信息的使用: 被告可能基于公开的市场信息或新闻报道做出了投资决策。例如,一只股票可能因为公开的财务报告、市场预测或行业趋势出现上涨,被告依据这些信息做出决策。辩方需要收集和呈现这些公开信息,证明被告的交易行为并非基于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2、个人投资策略的独立性: 在很多情况下,投资者会依赖自己长期积累的市场经验和分析工具做出决策。例如,某些投资者可能使用股票软件、财经报表分析、历史股价走势等信息来做出买卖决策。如果辩方能够证明被告的决策是完全基于这些个人分析,而非内幕信息,那么就能有效地为其辩护。
3、市场反应的分析: 对于被告所涉及的股票,辩方还需要分析在交易发生前,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如果信息是公开的并且市场反应已经将该信息的影响完全反映在股价中,那么被告的交易行为就可能仅仅是跟随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由内幕信息引起。

2. 举例说明:公开信息与个人投资策略的影响

假设某公司即将发布季度财报,某位公司高层知道内部的一些财务预期,这些信息如果公开可能会导致股价波动。如果被告在财报发布之前进行交易,辩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辩护:
· 公开信息:如果财报的预期数据已经被公开,且市场已根据该信息做出了反应,辩方可以证明被告并非基于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而是依据公开的市场信息进行了交易。
· 个人投资策略:如果被告通过自己对行业走势的了解、对公司历史财报的分析或是市场趋势的研判做出了投资决策,而非因为内部信息的泄漏或提前知晓,那么这一行为就不能构成内幕交易。辩方可以通过展示被告的投资记录、使用的分析工具以及市场信息来源来证明其投资决策的独立性。
案例分析: 某知名金融机构的内部员工,在得知公司财务即将发布之前,并未通过内部渠道泄露未公开的内容,而是基于他个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股票市场的分析,决定购入相关股票。辩方通过向法院提交被告的投资策略、使用的分析工具以及市场上公开的相关数据,证明被告的决策是建立在公开信息和个人判断的基础上,而非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3. 市场反应与信息公开的时机

在辩护过程中,辩方可以利用以下几个关键点来证明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
1、交易时间与信息公开的关系: 辩方需要详细审查交易发生的时间,并与该信息的公开时间进行对比。如果被告的交易发生在信息正式公开之前,且股价并未显著波动,那么很可能被告的交易行为不是基于该信息,而是基于其他公开的信息或市场分析。
2、股价波动与公开信息的关联: 如果股价在信息公开后已经开始反应该信息的影响,那么任何在信息公开之后的交易都可能是基于市场反应而非内幕信息。这时,辩方可以通过对股价波动的分析,证明股价的波动已经反映了信息的公开性,而不是由个别投资者基于内幕信息作出的投资决策。
案例分析: 在一起并购重组案件中,某上市公司高管得知公司将进行并购重组,但在该信息公开之前,股价并未出现异常波动。辩方通过对股价历史走势的分析,指出股价在信息公开后的反应才显示出显著的波动,并且被告的交易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这些波动。辩方成功证明,被告的交易是基于公开信息做出的,而非利用内幕信息

4. 综合辩护策略:信息公开与交易决策

在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辩护中,辩方需要通过以下多个维度来论证交易行为并非基于内幕信息
1. 证据收集:通过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公开信息、股市走势、财报数据等材料,证明被告的交易决策是基于这些公开数据做出的。
2. 市场分析:通过专业的市场分析报告、证券专家的意见和股市动态,展示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证明信息公开后已经反映在股价中,且交易行为是市场化的。
3. 个人判断的独立性:通过被告的交易记录、投资分析方法和其在投资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证明被告是依赖自己的分析做出了决策,而不是根据任何未公开的信息进行操作。

5. 结论:如何在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辩护中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在内幕交易案件的辩护中,交易行为是否基于内幕信息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辩方能够证明被告的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市场分析或者个人判断,而非基于内幕信息流传,那么这些交易行为就无法构成内幕交易罪。通过综合证据、市场反应以及个人投资策略的独立性,辩方可以有效帮助被告获得有利判决,减少或避免罪名的成立。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律师不仅能够辩证检方的证据链,还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公正的判决,确保其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四、结尾: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

内幕交易罪的辩护关键在于敏感期的认定内幕信息的流传。通过深入剖析案件细节、明确证据的链条,并结合法律规定,我们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公正的判决。
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作为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准确把握法律条文,还要运用法律手段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度挖掘。通过这些辩护思路,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加公平的审判结果。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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