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认定的标准?关键要看这几点!(下)

2025-10-09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很多人听完我上集的解释还会问一句:张律师你说的是法院的认定,那监察单位是不是有自己的一套?是不是监察单位那边会更“严”?
我告诉你,真不是你想的那样。中纪委就发过文章,把“索贿”的标准讲得清清楚楚:
2021年4月21日,中纪委专门刊发了一篇文章,明确了认定索贿的三项标准
第一,国家公职人员先开口提出财物要
第二,国家公职人员采取了一定的方式,给行贿人施加压力或心理强制
第三,行贿人本身不愿意给,是因为你的胁迫才交出财物
注意,是“压力”“强制”“不情愿”这几个关键词,三项缺一不可。
在2024年8月28日,中纪委又刊发了一篇文章,谈了“虚增交易环节的顾问费”的这么一个认定,也对索贿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所以,不管是法院,还是监察单位办案,标准其实是一致的,核心问题在于是不是对请托人和行贿人形成压力和心理强制: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不是领导先说话,就构成索贿;关键要看你有没有让对方不得不给!
我再补充一种常见的争议情况:
有时候一开始双方说好了,你给我100万,这是“合意受贿”;结果后来行贿人反悔了,不想给了,这时候受贿人就逼他,“你要不兑现我就让你项目黄了”……
这种情况算不算索贿?
最高院也有明确的规定,答案是:不算
因为原先就有合意,你只是为了兑现交易而施压,不是“额外追加”或“强迫勒索”,所以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索贿。
不要被那句“他先开口”给吓住,案件真到了法庭或调查环节,要靠证据、要靠逻辑、要靠严格的法律标准来说话。
专业的律师会帮你还原这中间的真相与逻辑链条,避免被误用、滥用“索贿”这个帽子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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