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简介:保健品养老诈骗600万,经过张家豪律师的辩护和不懈争取,最终法院仅认定26万诈骗金额,当事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轻判四年半。
01盖棺定论的警情通报?
“新闻已经公布了,说我老公整个案子涉案金额有600多万,张律师不瞒你讲,我也咨询过其他律师,我老公是大股东、老板,不存在什么从犯的说法,人也是被抓的,也不存在构成自首的可能,我知道这个金额对应的最轻刑期都得10年以上,我请律师真的有用吗?您跟我讲实话吧...”
说完,张琪把她手机里的这篇新闻展示给我看,上面清晰地写着:“涉案金额超600万,XX警方打掉一养老诈骗团伙。”
(新闻报道)
我通览全文之后,发现办案民警真是“兵贵神速”。距离跨省抓捕还没半个月,公安机关就已经迫不及待地发布了这篇貌似已经盖棺定论的警情通报。
黄华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非常突然,没有一点预兆。张琪作为他的老婆,虽然历经了崩溃、绝望、恐慌,但是张琪知道她不能倒下,家里不仅有年事已高的老人,也有才上小学的孩子,现在的境遇不允许自己矫情,必须振作起来,撑起整个家。重振旗鼓之后,张琪便赶到了重庆,来到了我的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通过沟通,张琪了解到我们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在全国各地成功辩护了众多大案要案,不乏多次被CCTV采访报道。我特别向他介绍,我们曾经辩护过的一起保健品诈骗案,公诉机关原定建议量刑为十四年刑期,最终改变罪名为虚假广告罪,刑期直接打了“骨折”,最终仅仅被判2年以下。
出于对专业水平、团队办案的信任,张琪在对比众多律师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委托。
02死按照?活路在哪里?
接受委托之后,我立即赶去到看守所会见黄华。很不幸的是,本案是一个标准的诈骗罪,罪名似乎没有任何辩护空间:
(1)向老年人播放的宣传视频,系道家第X代传人录制的,但该身份完全是虚构的;
(2)将几类保健食品虚假包装成可以治疗高血压、高血糖、风湿骨病、心脑血管病等疾病的产品,从而诱使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上购买;
(3)......
此时,本案仿佛已经进入死胡同,罪名没得改,涉案金额又高达600多万,难道我只能劝黄华面对现实,低头接受10年以上的重刑?
于是我立马调整会见思路,转变方向继续提问:“黄总,你讲讲你们公司是怎么推销这几类保健食品的?”
黄华说:“张律师,我这家公司专门成立了销售部,销售部的员工会去跑市场,跟线下的什么养生馆、艾灸馆进行对接。双方签订好合作协议之后,我们公司就会把产品卖给这些线下门店,再由他们去宣传后卖给老年人。”
我听完之后异常兴奋,连忙追问到:“你的意思是说,你并不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线上宣传的方式卖货的?你是通过线下门店去卖货的?”
黄华明显没有跟上我的思路,疑惑地问到:“是的张律师,请问既然都是诈骗了,采取哪种形式跟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吗?”
03诈骗如何定性,是本案的重中之重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可以细分为普通诈骗与网络电信诈骗。虽然两组词看上去只有几字之差,但在证据采信标准、量刑等方面有着天差地别的区别。
在普通诈骗中,证据层面要求办案机关必须找到对应的被害人,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且在笔录中清晰载明“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遭受了财产损失”的相关事实后,才能依法认定构成诈骗。
但在网络电信诈骗中,根据两高一部2016年《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意见(一)》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根据上述条款,意味着公安机关并不需要找到一一对应的被害人,就可以认定诈骗金额。
同为诈骗,却作出了不同的证据认定门槛,原因在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受害人数众多、诈骗信息蔓延的广泛、迅速性以及诈骗行为的隐蔽性等因素考虑,相较于普通诈骗更难取证,所以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证据标准。
在本案中,由于黄华的诈骗行为是线下与老年人一对一接触,而不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远程、非接触方式诈骗钱财。因此,黄华案件的定性,应为普通诈骗。
04每个案件都有峰回路转的机会
案件送到检察院之后,我们查阅到了案卷,果真与我预判一致。虽然公安机关调取的流水高达600多万,但是联系到的被害人,且在被害人笔录中坐实的诈骗金额只有区区26万。那么,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26万之外的流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确定其为诈骗款项。我指出,本案的诈骗金额应为26万,而非600多万。这样一来,诈骗金额大幅度下降,与之相对应的,黄华的刑期也大幅度下降。
我经常遇到异常悲观、绝望的当事人家属,认为自己家的案件已经走进了死胡同,面临的刑期也非常重,没有任何的回旋余地了。但我认为,只要辩护律师在专业方面做到极致,在案件有冤情的情况下勇于发声,就一定能迎来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机会。
为了谨慎起见,我将本案提交至集体讨论案件的会议之上。“集体讨论制度”是我们智豪律所的特色品牌优势,已经坚持了十五年有余。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一个律师的智慧有限,必须依靠于团队、立足于团队,才有机会穷尽一切可能,才有可能找到拯救当事人的最佳路径。
会上,众多刑事律师同意了我的辩护方案。至此,我的辩护方案已经成行,内心也有了底气。
05四年半,已经是最好的结果
直到案子开庭的那一天,张琪把拉我到一边,说:“张律师,这么久我都没告诉你,我老公被抓之后,我头发都掉光了。我现在戴的是假发...”其实,我也非常同情她,作为一个女人,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前途未卜,肯定在人前人后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随着一声槌响,法院宣判本案的诈骗金额为26万,判处黄华的刑期为四年半有期徒刑。
虽然没有判决缓刑,但当时是处于打击养老诈骗的专项行动之时,风声鹤唳。但张琪转念一想,原本黄华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终能争取到这样的结果,再加上还可以在服刑期间争取减刑,已经是属于完全能够接受的结果了。
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
案情简介:保健品养老诈骗600万,经过张家豪律师的辩护和不懈争取,最终法院仅认定26万诈骗金额,当事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轻判四年半。
01盖棺定论的警情通报?
“新闻已经公布了,说我老公整个案子涉案金额有600多万,张律师不瞒你讲,我也咨询过其他律师,我老公是大股东、老板,不存在什么从犯的说法,人也是被抓的,也不存在构成自首的可能,我知道这个金额对应的最轻刑期都得10年以上,我请律师真的有用吗?您跟我讲实话吧...”
说完,张琪把她手机里的这篇新闻展示给我看,上面清晰地写着:“涉案金额超600万,XX警方打掉一养老诈骗团伙。”
(新闻报道)
我通览全文之后,发现办案民警真是“兵贵神速”。距离跨省抓捕还没半个月,公安机关就已经迫不及待地发布了这篇貌似已经盖棺定论的警情通报。
黄华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非常突然,没有一点预兆。张琪作为他的老婆,虽然历经了崩溃、绝望、恐慌,但是张琪知道她不能倒下,家里不仅有年事已高的老人,也有才上小学的孩子,现在的境遇不允许自己矫情,必须振作起来,撑起整个家。重振旗鼓之后,张琪便赶到了重庆,来到了我的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通过沟通,张琪了解到我们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在全国各地成功辩护了众多大案要案,不乏多次被CCTV采访报道。我特别向他介绍,我们曾经辩护过的一起保健品诈骗案,公诉机关原定建议量刑为十四年刑期,最终改变罪名为虚假广告罪,刑期直接打了“骨折”,最终仅仅被判2年以下。
出于对专业水平、团队办案的信任,张琪在对比众多律师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委托。
02死按照?活路在哪里?
接受委托之后,我立即赶去到看守所会见黄华。很不幸的是,本案是一个标准的诈骗罪,罪名似乎没有任何辩护空间:
(1)向老年人播放的宣传视频,系道家第X代传人录制的,但该身份完全是虚构的;
(2)将几类保健食品虚假包装成可以治疗高血压、高血糖、风湿骨病、心脑血管病等疾病的产品,从而诱使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上购买;
(3)......
此时,本案仿佛已经进入死胡同,罪名没得改,涉案金额又高达600多万,难道我只能劝黄华面对现实,低头接受10年以上的重刑?
于是我立马调整会见思路,转变方向继续提问:“黄总,你讲讲你们公司是怎么推销这几类保健食品的?”
黄华说:“张律师,我这家公司专门成立了销售部,销售部的员工会去跑市场,跟线下的什么养生馆、艾灸馆进行对接。双方签订好合作协议之后,我们公司就会把产品卖给这些线下门店,再由他们去宣传后卖给老年人。”
我听完之后异常兴奋,连忙追问到:“你的意思是说,你并不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线上宣传的方式卖货的?你是通过线下门店去卖货的?”
黄华明显没有跟上我的思路,疑惑地问到:“是的张律师,请问既然都是诈骗了,采取哪种形式跟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吗?”
03诈骗如何定性,是本案的重中之重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可以细分为普通诈骗与网络电信诈骗。虽然两组词看上去只有几字之差,但在证据采信标准、量刑等方面有着天差地别的区别。
在普通诈骗中,证据层面要求办案机关必须找到对应的被害人,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且在笔录中清晰载明“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遭受了财产损失”的相关事实后,才能依法认定构成诈骗。
但在网络电信诈骗中,根据两高一部2016年《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意见(一)》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根据上述条款,意味着公安机关并不需要找到一一对应的被害人,就可以认定诈骗金额。
同为诈骗,却作出了不同的证据认定门槛,原因在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受害人数众多、诈骗信息蔓延的广泛、迅速性以及诈骗行为的隐蔽性等因素考虑,相较于普通诈骗更难取证,所以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证据标准。
在本案中,由于黄华的诈骗行为是线下与老年人一对一接触,而不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远程、非接触方式诈骗钱财。因此,黄华案件的定性,应为普通诈骗。
04每个案件都有峰回路转的机会
案件送到检察院之后,我们查阅到了案卷,果真与我预判一致。虽然公安机关调取的流水高达600多万,但是联系到的被害人,且在被害人笔录中坐实的诈骗金额只有区区26万。那么,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26万之外的流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确定其为诈骗款项。我指出,本案的诈骗金额应为26万,而非600多万。这样一来,诈骗金额大幅度下降,与之相对应的,黄华的刑期也大幅度下降。
我经常遇到异常悲观、绝望的当事人家属,认为自己家的案件已经走进了死胡同,面临的刑期也非常重,没有任何的回旋余地了。但我认为,只要辩护律师在专业方面做到极致,在案件有冤情的情况下勇于发声,就一定能迎来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机会。
为了谨慎起见,我将本案提交至集体讨论案件的会议之上。“集体讨论制度”是我们智豪律所的特色品牌优势,已经坚持了十五年有余。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一个律师的智慧有限,必须依靠于团队、立足于团队,才有机会穷尽一切可能,才有可能找到拯救当事人的最佳路径。
会上,众多刑事律师同意了我的辩护方案。至此,我的辩护方案已经成行,内心也有了底气。
05四年半,已经是最好的结果
直到案子开庭的那一天,张琪把拉我到一边,说:“张律师,这么久我都没告诉你,我老公被抓之后,我头发都掉光了。我现在戴的是假发...”其实,我也非常同情她,作为一个女人,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前途未卜,肯定在人前人后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随着一声槌响,法院宣判本案的诈骗金额为26万,判处黄华的刑期为四年半有期徒刑。
虽然没有判决缓刑,但当时是处于打击养老诈骗的专项行动之时,风声鹤唳。但张琪转念一想,原本黄华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终能争取到这样的结果,再加上还可以在服刑期间争取减刑,已经是属于完全能够接受的结果了。
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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