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朱红刚律师
法官转做律师,不经意31年了,无罪或近似无罪结果的案子不少,公安不予立案,公安立案后撤销案件,检察不诉等等同于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一审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二审有罪申诉无罪,受贿无罪、挪用公款无罪、滥用职权无罪、诈骗无罪、强奸无罪、敲诈勒索无罪等等,如何辩护无罪有感而发,下面谈谈体会和构想。
无罪仅指法院的无罪判决,但法院接受无罪辩护作无罪判决非常难,少之又少。一个高院所辖,一年可能有一件二件或几件,甚至有时一年一件都没有。辩护人大多数的无罪辩护成为泡影,无效辩护。其实,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不仅仅是法院判决无罪,拓宽无罪辩护之路。
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无罪要贯穿始终,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如果真的无罪,辩护人无罪辩护应拓宽思路,辩护人无罪辩护不仅在法庭上,应从司法机关介入而开始,有的甚至要采取积极预防性的无罪辩护措施,将近似无罪判决结果方案的也纳入无罪辩护之例,如公安不予立案等同无罪,公安立案后撤销案件等同无罪,审查起诉证据存疑不诉无罪、微罪不诉等同无罪,法院判决免于刑事起诉近似无罪,甚至可将重罪改为轻罪,死刑改为死缓等等,这样可以拓宽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思路。无罪辩护在刑事诉讼的前面阶段相对容易、机会越多,越往后,尤其进入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是很难很难的。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要针对每个案件找到最佳时机、最佳的突破口发力,拓宽辩护思路,争取辩护成功。无罪辩护往往凭辩护人个人之力很难做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也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不是说律师是商品,而是说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商品,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也体现了律师的价值。律师因天资、生长环境经历、教育程度、法庭磨练等因素影响,差异很大,提供的法律服务产生的结果也会迥然不同,这是不得不承认的现实。律师的自信、自我感觉良好,值得肯定,但盲目自负就不可取,会误事影响案件结果和当事人的利益。成功案例是律师的最好证明,一个二个成功的案例可能是运气,如果成功案例达到惊人程度,那就是实力的证明,律师价值的最好体现,而不是王婆卖瓜自吹自擂。下面结合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几个案例谈谈如何拓宽无罪辩护之路。
案例一
被告人A为当保险分公司经理,在公司前期装修中自己垫资和向他人借钱投入装修,公司审核部分票据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形成欠债窟窿,累计向多人借款50多万元还未,债权人向政府、司法机关上访,检察机关起诉并建议量刑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被告人A向同学、朋友出据借条借款,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中没有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指控诈骗罪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无罪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证据存疑不诉,最终,法院和检察院协调,采纳辩护人意见,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诉决定,达到近似无罪判决的结果。
案例二
某外商在重庆投资房地产,去世后儿子A、B继承遗产分别担任房产公司、物业公司、贸易公司法人,遗产争执使彼此闹得不可开交,恩恩怨怨难以自拔,都在找对方在公司管理中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致对方死地,一旦控告公安介入,局面难收拾。避免刑事风险,辩护人为委托人理清法律思路合法经营管理,制定克服一切困难求和,最终兄弟二人握手言和,避免了刑事风险,达到无罪效果。
案例三
重庆某区药品厂A经营亏损,在政府平台上招商引资,重庆某药业公司B投资入股后接管该厂,双方在经营管理中产生意见,A向当地公安举报B董事长侵占资产,公安立案调查。辩护人现场勘查,调取大量的证据提交公安,多次与公安面对面交涉,提交法律意见,公安撤销案件,这是辩护人采取积极预防性的无罪辩护措施,公安撤案达到近似无罪判决结果。也说明,辩护无罪要贯穿始终,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越在前面,无罪辩护机会越,成功的可能越大。
【作者介绍】
朱红刚高级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原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惩戒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重庆法学会刑事委员会常务理事、重庆市信访稳定法律援助顾问团顾问。重庆市首届诚信执业百优律师、重庆市司法局评为重庆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重庆市第二届新阶层“十佳专业英才”、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重庆市首届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第二届十佳专业英才、重庆市第五届十佳律师。
朱红刚律师生涯艰辛历练,曾面对诉讼史上最具挑战性的全国著名綦江虹桥垮塌案、开县井喷特大责任事故案、德恒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8亿元案、全国最大信用证诈骗2.5亿美元、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赵某某徇私枉法案、忠县安监局局长黄某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熊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重庆市经侦部队张某受贿案、綦江齿轮厂书记受贿案、缅甸董某走私贩卖毒品走私案等以及原綦江齿轮厂厂长曹某、黄某等挪用公款300万元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文某受贿申诉再审案无罪并获国家赔偿恢复公安局副副局长职务,李某某兄妹敲诈勒索案开庭后控方撤回起诉作不诉并获国家赔偿,为日本企业打工的胡某职务侵占案证据不足不诉等案中,凭借纯熟的辩护技巧和卓越的演讲才能,律师风采淋漓尽致,博得人们交口赞誉,精彩辨护赢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应邀担任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和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嘉宾,在人民日报、环球日报、中国律师报等全国知名报刊发表文章或法律点评,在一系例全国重大案件和社会活动中名声大振,树立知名律师的良好形象。
朱红刚铭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流职业道德,一流服务质量”的服务宗旨。
法官转做律师,不经意31年了,无罪或近似无罪结果的案子不少,公安不予立案,公安立案后撤销案件,检察不诉等等同于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一审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二审有罪申诉无罪,受贿无罪、挪用公款无罪、滥用职权无罪、诈骗无罪、强奸无罪、敲诈勒索无罪等等,如何辩护无罪有感而发,下面谈谈体会和构想。
无罪仅指法院的无罪判决,但法院接受无罪辩护作无罪判决非常难,少之又少。一个高院所辖,一年可能有一件二件或几件,甚至有时一年一件都没有。辩护人大多数的无罪辩护成为泡影,无效辩护。其实,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不仅仅是法院判决无罪,拓宽无罪辩护之路。
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无罪要贯穿始终,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如果真的无罪,辩护人无罪辩护应拓宽思路,辩护人无罪辩护不仅在法庭上,应从司法机关介入而开始,有的甚至要采取积极预防性的无罪辩护措施,将近似无罪判决结果方案的也纳入无罪辩护之例,如公安不予立案等同无罪,公安立案后撤销案件等同无罪,审查起诉证据存疑不诉无罪、微罪不诉等同无罪,法院判决免于刑事起诉近似无罪,甚至可将重罪改为轻罪,死刑改为死缓等等,这样可以拓宽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思路。无罪辩护在刑事诉讼的前面阶段相对容易、机会越多,越往后,尤其进入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是很难很难的。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要针对每个案件找到最佳时机、最佳的突破口发力,拓宽辩护思路,争取辩护成功。无罪辩护往往凭辩护人个人之力很难做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也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不是说律师是商品,而是说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商品,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也体现了律师的价值。律师因天资、生长环境经历、教育程度、法庭磨练等因素影响,差异很大,提供的法律服务产生的结果也会迥然不同,这是不得不承认的现实。律师的自信、自我感觉良好,值得肯定,但盲目自负就不可取,会误事影响案件结果和当事人的利益。成功案例是律师的最好证明,一个二个成功的案例可能是运气,如果成功案例达到惊人程度,那就是实力的证明,律师价值的最好体现,而不是王婆卖瓜自吹自擂。下面结合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几个案例谈谈如何拓宽无罪辩护之路。
案例一
被告人A为当保险分公司经理,在公司前期装修中自己垫资和向他人借钱投入装修,公司审核部分票据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形成欠债窟窿,累计向多人借款50多万元还未,债权人向政府、司法机关上访,检察机关起诉并建议量刑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被告人A向同学、朋友出据借条借款,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中没有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指控诈骗罪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无罪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证据存疑不诉,最终,法院和检察院协调,采纳辩护人意见,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诉决定,达到近似无罪判决的结果。
案例二
某外商在重庆投资房地产,去世后儿子A、B继承遗产分别担任房产公司、物业公司、贸易公司法人,遗产争执使彼此闹得不可开交,恩恩怨怨难以自拔,都在找对方在公司管理中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致对方死地,一旦控告公安介入,局面难收拾。避免刑事风险,辩护人为委托人理清法律思路合法经营管理,制定克服一切困难求和,最终兄弟二人握手言和,避免了刑事风险,达到无罪效果。
案例三
重庆某区药品厂A经营亏损,在政府平台上招商引资,重庆某药业公司B投资入股后接管该厂,双方在经营管理中产生意见,A向当地公安举报B董事长侵占资产,公安立案调查。辩护人现场勘查,调取大量的证据提交公安,多次与公安面对面交涉,提交法律意见,公安撤销案件,这是辩护人采取积极预防性的无罪辩护措施,公安撤案达到近似无罪判决结果。也说明,辩护无罪要贯穿始终,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越在前面,无罪辩护机会越,成功的可能越大。
【作者介绍】
朱红刚高级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原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惩戒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重庆法学会刑事委员会常务理事、重庆市信访稳定法律援助顾问团顾问。重庆市首届诚信执业百优律师、重庆市司法局评为重庆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重庆市第二届新阶层“十佳专业英才”、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重庆市首届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第二届十佳专业英才、重庆市第五届十佳律师。
朱红刚律师生涯艰辛历练,曾面对诉讼史上最具挑战性的全国著名綦江虹桥垮塌案、开县井喷特大责任事故案、德恒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8亿元案、全国最大信用证诈骗2.5亿美元、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赵某某徇私枉法案、忠县安监局局长黄某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熊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重庆市经侦部队张某受贿案、綦江齿轮厂书记受贿案、缅甸董某走私贩卖毒品走私案等以及原綦江齿轮厂厂长曹某、黄某等挪用公款300万元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文某受贿申诉再审案无罪并获国家赔偿恢复公安局副副局长职务,李某某兄妹敲诈勒索案开庭后控方撤回起诉作不诉并获国家赔偿,为日本企业打工的胡某职务侵占案证据不足不诉等案中,凭借纯熟的辩护技巧和卓越的演讲才能,律师风采淋漓尽致,博得人们交口赞誉,精彩辨护赢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应邀担任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和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嘉宾,在人民日报、环球日报、中国律师报等全国知名报刊发表文章或法律点评,在一系例全国重大案件和社会活动中名声大振,树立知名律师的良好形象。
朱红刚铭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流职业道德,一流服务质量”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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