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建议3年半的诈骗案成功缓刑!

2023-07-21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建议量刑3年半的诈骗案智豪律师团队辩护,成功打掉“养老诈骗”和“电信诈骗”的定性,最终成功缓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至2022年期间,张某某利用曾在互联网公司的工作便利,获得了大量客户名单,离职后采取向客户名单打电话的方式,虚构可以帮助客户注册网络域名的事实,获取客户信任,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代办费,至案发时共计骗取三名被害人20余万元。
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的建议量刑为实刑3年半。

二、主要问题
本案诈骗金额达20余万,且无自首情节,正常应在5年有期徒刑左右量刑,辩护人应如何辩护,大幅下调量刑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三、辩护策略和方法
1、有计划的积极退赃,充分体现悔过态度
司法实践中对经济型犯罪被告人悔过态度的考量标准,是否积极退赃弥补损失是一项重要标准。辩护人在与被告人及家属沟通后发现,被告人有强烈的争取缓刑的意愿,且家属愿意在经济上最大限度的去支持退赃,这就为本案最终获得缓刑打下了一个重要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辩护人为被告人制订了分阶段逐步退赃的计划,即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少量多次的逐步退赃,最终在法院审理前全部退赃完毕。该方案可以在各个办案阶段都体现出被告人的悔罪退赃态度,使得每一个办案机关都能较上一阶段办案机关取得新的退赃成果,获得逐步下调量刑建议的可能,同时还能体现出被告人不遗余力持续退赃的坚决悔过态度。最终在侦查阶段部分退赃后,获得公安机关被告人悔过态度较好的积极评价,在检察院阶段继续退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检察院直接大幅下调量刑建议至三年六个月,在法院阶段已全部退赃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明辩犯罪性质——本案不属于养老诈骗和电信诈骗
本案构成诈骗罪没有争议,但具体属于普通诈骗、养老诈骗、电信诈骗存在较大争议,在具体量刑中普通诈骗量刑相对较轻,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养老诈骗罪和电信诈骗罪,也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点。补充说明一下三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三名被害人均为老年人,其中一名已在张某某被抓获前去世,这也是本案被考虑认定为养老诈骗的主要原因。针对本案不属于养老诈骗和电信诈骗的观点,辩护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是养老诈骗应当专门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虚构事实需要围绕养老体验、养老服务展开,而本案诈骗对象为张某某获得的网络域名注册投资客户名单,诈骗对象为网络域名投资客,且本案被害人仅三人,样本较少,不应仅凭三名被害人为老年人的事实就认定养老诈骗。二是电信诈骗要求采取电话、网络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选择的被害对象明确,即域名智豪律师投资名单上的人员,并非向不特定多数人诈骗,故也不属于电信诈骗。最终智豪律师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采纳,认定为处罚较轻的普通型诈骗罪,为最终取得缓刑打下基础。

3、深挖犯罪背景,辨析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
智豪律师在接待被告人及其家属过程中,被告人迫切希望争取缓刑的态度给智豪律师留下深刻印象,律师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深入谈话,努力挖掘被告人内心深处对犯罪的真实动机。经沟通发现,被告人婚后育有三名子女,最小的孩子刚一岁多,张某某平日负责在家照看小孩,家中生活负担由其配偶负担,2020年其婆婆被查出肝癌,加之疫情爆发配偶失业,家中经济状况急转直下,最终婆婆因无法负担高额医药费放弃治疗去世。家中的变故刺激下,被告人产生要让家人生活更好、再也不能让家人没钱治病,必须在短时间内挣到钱的想法,为此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犯罪。智豪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但其动机是出于保护家人,并非贪图个人享受,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量刑中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程度予以从宽。
4、适用缓刑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智豪律师从刑罚的惩治效果、对无关人员的影响、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三个方面,论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积极意义。从惩治效果上看,本案被告人认罪,积极退赔,不论是否判决缓刑,被告人都不具有再犯可能性,犯罪评价会伴随被告人终身,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目的已然实现;从对无关人员影响上看,被告人的子女会因其母犯罪,在日后参军、考公都会受到影响,违背了刑法有罪当罚无罪不罚的原则,如果进一步判决被告人实刑,其子女的生活起居、母亲坐牢受周围人歧视,某种程度上将是古代连坐机制的体现;从化解矛盾上看,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贫穷,生活压力大,如果判处实刑,坐牢期间家中负担全部落在配偶一个人身上,将进一步扩大家庭的生活压力,刑满释放后又存在如何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相反如果能适用缓刑,被告人可以凭自己的医护专业能力找到一份稳定工作,切实缓解家庭的经济窘迫,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缓刑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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