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赌球活动,与上家约定1%的返水,被判刑

2023-06-26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某,四川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XX〕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X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1月21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吴某组织赌客赵某、钱某、孙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参与赌球活动,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赌资后,使用他人提供的网络赌博平台账号为赌客投注,并与上家约定1%的返水。经查,20XX年11月25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吴某持有的网络赌博账号内有效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
20XX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张某、吴某、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吴某微信交易明细及其与证人张某、吴某、向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网络赌博账号及投注明细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到案后的多份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1年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吴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吴某有如实供述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21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吴某组织赌客赵某、钱某、孙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参与赌球活动,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赌资后,使用他人提供的网络赌博平台账号为赌客投注,并与上家约定返水。经查,20XX年11月25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吴某持有的网络赌博账号内有效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
20XX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吴某、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吴某微信交易明细及其与证人张某、吴某、向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网络赌博账号及投注明细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到案后的多份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2月9日起至20XX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赌博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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