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XX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XX年11月6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某、袁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姜某、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与其女朋友即被害人潘某共同租住在本区XX中心XX公寓期间,李某注册昵称“宝龙九亭中心(08:00-17:00)”的微信账号假扮宝龙公寓管家,虚构房租年付、五年一付有优惠等事实,以劝说潘某租房转租赚差价等方式,从潘某处骗得人民币30余万元,后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等支出。
20XX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向潘某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段某、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账号指认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合同信息截图及情况说明,赌博软件投注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等,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XX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XX年11月6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某、袁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姜某、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与其女朋友即被害人潘某共同租住在本区XX中心XX公寓期间,李某注册昵称“宝龙九亭中心(08:00-17:00)”的微信账号假扮宝龙公寓管家,虚构房租年付、五年一付有优惠等事实,以劝说潘某租房转租赚差价等方式,从潘某处骗得人民币30余万元,后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等支出。
20XX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向潘某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段某、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账号指认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合同信息截图及情况说明,赌博软件投注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等,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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