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的“诈骗犯”?百万金额,成功无罪不起诉

2023-05-09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一、无辜的诈骗犯?
公安机关指控,肖毅(化名)作为房屋销售人员,通过出具虚假的房源信息表,在带被害人看房时,谎称张某(另案处理)有房源,肖毅从中获得好处费。另外,张某是虚构某公司股东、高管的身份,通过租赁豪车、高奢消费包装自己,后采取虚构可以为他人低价购买某公司的原始股份、低价购买内部商品房等事由,出具伪造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材料,诈骗他人钱财。经查,肖毅涉案的诈骗金额上百万。
案发后,由于肖毅可能面临非常重的刑期,肖毅及其家属焦急万分,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并深受智豪团队案件讨论制度的吸引,上门咨询。
肖毅憋屈地告诉智豪律师:“我真的冤枉,我一开始真的不知道张某是诈骗犯。直到后来,张某叫我去帮他作假,我那个时候才知道他的真面目,我都是明确拒绝,还把之前收的好处费都退给他了。您说说,哪有像我这样的诈骗犯有钱不赚的啊....”
二、争议焦点及辩护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研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本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肖毅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针对该焦点,智豪律师认为肖毅主观上无诈骗罪的直接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论证:
其一,肖毅主观上与张某没有共同诈骗的意思联络,张某并未将其诈骗的意图告知肖毅,且肖毅的出发点是基于朋友之间的面子,并非帮助实施诈骗犯罪;
其二,被害人最终被诈骗与肖毅实施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肖毅实施的涉案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损失;
其三,肖毅在张某配合虚构房屋签约时果断拒绝,并将全部涉案事实告知公司领导,并退还全部款项,证明肖毅对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这一结果持排斥态度。智豪律师就此还向检察院提交了生效案例供检察院参考。
感谢检察院的依法公正,依法不起诉
智豪律师就本案多次拿到智豪律所集体讨论会议中进行研讨,就本案证据情况以及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且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法律意见,就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肖毅虽客观上帮助张某实施了欺骗被害人的行为,但肖毅与张某并无共同诈骗他人财物的共谋,其提供的帮助行为是向被害人证明张某有房源,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是帮张某诈骗他人财物,当张某提出虚构房屋网签的要求时,肖毅表示拒绝并随即退还好处费。故肖毅在提供帮助行为时主观上不明知张某实施诈骗,其主观上没有共同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肖毅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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