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

2023-05-08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男,1988年生,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XX年6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XX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鹏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为谋取利益,明知其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先后于20XX年5月、20XX年3月至5月,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北京农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等银行账户、银行卡对应密码、电话卡等交由他人使用。经查,项某、张某1、屈某、虞某、刘某1、张某2、冉某、童某、李某1、刘某2、李某2被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被骗钱款XXX有人民币2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转入前述银行账户。涉案期间,上述银行账户单向流入资金共计460余万元。
20XX年6月4日,被告人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葛某退出了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项某、张某1、屈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反诈平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葛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反诈平台数据,工作情况、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六万元按比例发还给项某、张某1、屈某、虞某、刘某1、张某2、冉某、童某、李某1、刘某2、李某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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