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XX)皖06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4年生,户籍安徽省萧县。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1月16日立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通过某软件组建赌博群并担任群主,组织群成员加入其在“某麻将”APP创建的虚拟房间,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
赌局结束后,徐某按照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3元、5元不等房费的形式进行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4128.5元。
20XX年10月,被告人徐某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日,淮北市××局相山分局从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案发后,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4年生,户籍安徽省萧县。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1月16日立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通过某软件组建赌博群并担任群主,组织群成员加入其在“某麻将”APP创建的虚拟房间,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
赌局结束后,徐某按照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3元、5元不等房费的形式进行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4128.5元。
20XX年10月,被告人徐某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日,淮北市××局相山分局从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案发后,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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