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XX)粤06XX刑初8X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94年生,原佛山市禅城区XX汽车配件经营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XX]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XX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沈耀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范某作为佛山市禅城区XX汽车配件经营部工作人员,利用汽车配件采购工作职务便利,在汽车配件采购过程中,通过虚报采购价格或支付高价采购低价配件等手段,从中渔利,非法占有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29469元。XX年6月17日11时40分许,民警在广州市番禹区X汽配将被告人范某抓获归案。
20XX年6月22日,被告人范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单位损失37.5万元,已经支付25.5万元,剩余12万元约定分期支付,获得谅解。
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身为佛山市禅城区XX汽车配件经营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汽车配件过程中,将被害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294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暂无证据证明扣押在案的手机系作案工具,本院不予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职务侵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94年生,原佛山市禅城区XX汽车配件经营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XX]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XX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沈耀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4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范某作为佛山市禅城区XX汽车配件经营部工作人员,利用汽车配件采购工作职务便利,在汽车配件采购过程中,通过虚报采购价格或支付高价采购低价配件等手段,从中渔利,非法占有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29469元。XX年6月17日11时40分许,民警在广州市番禹区X汽配将被告人范某抓获归案。
20XX年6月22日,被告人范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单位损失37.5万元,已经支付25.5万元,剩余12万元约定分期支付,获得谅解。
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身为佛山市禅城区XX汽车配件经营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汽车配件过程中,将被害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294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暂无证据证明扣押在案的手机系作案工具,本院不予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职务侵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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