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不一定构成犯罪?看我们如何辩护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2-11-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招标惹的祸?
某大型建设工程对外公开招标,有多家单位竞标。参与竞标的大王公司(化名)得知评审专家李晓光(化名)与某建筑设计公司工程师杨强(化名)系朋友关系。于是找到工程师杨强,希望通过杨强认识李晓光,并允诺先给15万元,承诺事成后再给予重谢。杨强遂介绍双方认识。
大王公司顺利中标,但在评标结果公布后有人检举揭发。随后公安机关对杨强刑事拘留,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二、紧急委托
杨强是家里的主心骨,人一被抓,家里立即乱成一锅粥。杨强的老婆和女儿托朋友多方打听,了解到智豪所擅长职务犯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了数十名厅级、处级受贿、各类行贿案,其中不乏再审翻案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成功案件。于是联系到我们,并定时间紧急约见。
见面之后,杨强家属对案情的描述可谓“东一下西一下”,对细节的描述非常零碎。好在我们团队在这方面经验丰富,经过二三十分钟耐心地引导性发问,把杨强案的前因后果梳理清清楚楚,杨强家属听完我们团队专业详细地分析论证之后,说:不瞒您说,我们委托你们前也咨询了其他律师,有的反复强调‘有路子’,但是专业方面研究闭口不谈。我文化程度不高,但是我们那里有句老话,也知道什么叫“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三、公安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会见工作。会见时,首先向杨强转达了家属的关心;其次结合办案经验,告诉他定案的证据标准是什么,什么叫证据充分,什么叫证据不足,什么是非法证据,如果遇到威胁引诱的违法情况,如何避免“吃亏”和“中招”;最后再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本案定性问题和预判了接下来可能面临的种种情况。
会见结束后,我们和承办机关取得联系,积极和承办人员沟通,被告知该案系市局交办案件成立专案组,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而且,办案单位态度坚决,不同意办理取保,案件也会马上移送批捕。

四、集体讨论见曙光
“集体会诊”是智豪所的特殊优势,也是我们长达十二年风雪无阻的坚持,制度的宗旨是:刑事案件无小事,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仅仅依靠单打独斗怎么能做到好呢,是需集体智慧才能凝聚最大力量。古人云,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如果辩护律师只能听到一种声音或者自己只有一种观点,那么他的观点注定是片面的,只有当他能够全面的掌握正反两方面的声音时,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真正命脉。
在讨论会上,经过参会律师的提醒和分享,我找了支撑辩护观点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认为,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定罪处罚”。所以,我坚定认为,如果介绍人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中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例如介绍认识、转达要求、提供帮助的作用,不宜定罪处罚。
本案中,如果只是单纯地介绍认识,即便收取好处费,也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所以,要结合杨强与行贿方或受贿方的意思联络及具体所作事务,来确定是否构成行贿共犯或者受贿共犯,抑或是不构成犯罪。

五、批捕环节的较量
我们及时转换思路,将工作重点放在检察院批捕环节。我们联系到承办检察官,认为杨强的行为虽然是中间介绍的贿赂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精神,这种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即便追究责任,也只能界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帮助地位,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且这类罪名是轻罪,对杨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也顺应司法公正的要求及人性化考虑。
接着继续提出:依据最高检的精神,要严格把握逮捕、继续羁押、延押、重计的法定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可延可不延的不延的意见。

五、阶段性胜利
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杨强不予批捕,随后公安机关对杨强办理了取保候审。虽然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结束,但也是阶段性的成果。杨强及家属对于智豪所的办案律师非常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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