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315万判缓刑?“荐股”型诈骗如何在二审逆风翻盘?

2022-10-31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一、紧急上诉
案情是这样的:四川龙龙公司(化名)利用仓位优势和信息优势,在某交易平台上操盘坐庄,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等手段赚取客户的亏损。黄烨烨先后任职四川龙龙公司的业务员、业务经理,伙同其他同案犯,通过虚构“白富美”的身份,以内幕消息、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客户进行某交易平台。后经过反向指导,故意推荐价格会下跌的产品,使客户亏损。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烨烨(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1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得知一审宣判结果的当天,黄烨烨的家人就找到我们,经过一番详细沟通案情之后,当天晚上就确认委托智豪律师团队为其代理二审的上诉程序。由于二审上诉期只有区区十日,所以时间紧、任务重。由于本案涉及到的案件事实复杂、证据繁多,还有专业性非常强的司法鉴定报告,智豪律师团队立即组织智豪所数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开展阅卷工作。终于在上诉期届满之前,成功提交了上诉状,启动了二审程序。
二、打破“二审不开庭”的魔咒
众所周知,我国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都不会开庭审理。二审不开庭背后所隐含的意思是,法官认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一审量刑适当,而最大的不利结果就是:案件可能会被维持原判。
所以,为了将本案在事实证据、量刑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全面地展现在承办法官的面前,智豪律师团队紧急提交了《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但这还不够,由于我们阅卷功夫做得细,所以发现了一审辩护律师全都完全忽视的问题。其中一笔20余万的涉案金额,并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始终都在资金账户内,不应计入被害人的亏损金额或者诈骗犯罪金额。虽然这笔金额相较315万余元的诈骗金额不算大,但是针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这使得二审法院无法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理应做出正面回应。
二审法官收到我们递交的材料之后,说会认真考虑我们的开庭申请。不久,二审法院正式答复我们:“本案开庭审理。”
三、改判缓刑
由于我们准备充分和提出的夯实的法律意见,二审法院直接采纳了事实证据的辩护,将20余万在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再加上认定的自首、从犯、二审积极退赔了被害人4万元损失等量刑情节,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公开宣判:“二、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三、上诉人黄烨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
据此,智豪律师团队成功为诈骗金额315万的黄烨烨在二审阶段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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