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

2022-05-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李某某,某茶楼经营人。2020年3-4月期间,听过电话、微信方式邀约他人到茶楼打牌,按照赌资大小收取茶钱。现处于侦查起诉阶段,公安认定为聚众赌博
【讨论重点】
  1. 本案是否构罪?
  2. 邀约行为能否认定为组织行为?
  3. 收取茶水费能否认定为抽头渔利?
【律师观点】
  1. 本案只是普通的打麻将行为,不属于赌博行为;
  2. 邀约不等于组织,以经营茶楼为目的,邀约客户打牌,但赌注大小、赌博方式、赌资结算均由客户自己决定;
  3. 茶水费相对固定,不与赌资多少挂钩,且茶水费与其提供的服务所花费的成本大体相当,因此收取固定金额的茶水费≠抽头渔利。
【初步讨论结果】
  1. 赌客之间存在互不相识,老板凑局,所以本案组织行为还是比较明显;
  2. 计算茶楼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抽头渔利可以重点辩护。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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