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赵某某加入快手,在快手社区内容研究院部门任职,从赵某某此前在内容方面的从业经验来看,在快手做内容审核方面工作应该颇为得心应手,但是结果却让众人大失所望,赵某某在职期间,快手多次被行政处罚并罚款,自2018年以来,快手先后12次遭遇行政处罚,累计被罚款27.9万元。
从2015年6月到2019年3月,赵某某利用其负责快手内容评级部的职务便利,使用其情人乔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收受盐城外包公司负责人郑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约人民币668万元。其情人乔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赵某某接收钱款并一同花销。
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间,赵某某伙同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员工工资的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40.86万元占为己有。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赵某某、李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以虚报员工加班费的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15.42万元占为己有。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卸任公司内容评级部负责人后,李某仍伙同徐某以虚报员工加班费的方式,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8.4万元据为己有。2015年至2019年间,赵某某伙同王某1(已判决)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员工工资等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32.22万元占为己有。综上,被告人赵某某侵占被害单位钱款数额为人民币88.5万元,李某侵占被害单位钱款数额为人民币64.68万元。
2022年4月22日,北京法院判决,快手原副总裁赵某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涉案金额合计756万余元。赵某某的情妇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某下属李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某、李某被责令共同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六万六千八百元。法院称将继续向赵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8.1万元,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2015年6月到2019年3月,赵某某利用其负责快手内容评级部的职务便利,使用其情人乔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收受盐城外包公司负责人郑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约人民币668万元。其情人乔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赵某某接收钱款并一同花销。
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间,赵某某伙同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员工工资的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40.86万元占为己有。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赵某某、李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以虚报员工加班费的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15.42万元占为己有。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卸任公司内容评级部负责人后,李某仍伙同徐某以虚报员工加班费的方式,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8.4万元据为己有。2015年至2019年间,赵某某伙同王某1(已判决)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员工工资等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32.22万元占为己有。综上,被告人赵某某侵占被害单位钱款数额为人民币88.5万元,李某侵占被害单位钱款数额为人民币64.68万元。
2022年4月22日,北京法院判决,快手原副总裁赵某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涉案金额合计756万余元。赵某某的情妇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某下属李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某、李某被责令共同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六万六千八百元。法院称将继续向赵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8.1万元,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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