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汪某与被害人齐某系同公司员工,因销售区域和线路引起争执,发生争吵和抓扯,进而两人互相殴打。汪某用拳头击中齐某面部,当日进行了诊断,一个月后,齐某再次进行诊断,伤情加重,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讨论重点】
1、两次诊断结果不一致,第二次诊断的结果能否归责于汪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汪某与被害人齐某系同公司员工,因销售区域和线路引起争执,发生争吵和抓扯,进而两人互相殴打。汪某用拳头击中齐某面部,当日进行了诊断,一个月后,齐某再次进行诊断,伤情加重,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讨论重点】
1、两次诊断结果不一致,第二次诊断的结果能否归责于汪某;
- 双方互殴,休息过程中,齐某冲出殴打汪某,汪某还手致齐某轻伤,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 本案的辩护策略。
- 因为第一次诊断时就已经发现疑似肋骨骨折情况,汪某自己也自认踢了齐某受伤位置,故不能排除汪某行为与齐某伤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
- 汪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可以提出对方存在过错的辩护观点;
- 本案的辩护方向:争取被害人谅解后不起诉,还是有一定空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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