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县律师辩护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2021-05-2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唐某乙,男,住河南省尉氏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4年11月XX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XX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自2014年12月XX日起计算),2015年12月XX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9月XX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XX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2月左右,被告人唐某乙向李某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提议通过在垫江县成立公司,借用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所得利润三人均分。
2012年3月XX日,唐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注册成立垫江县XX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公司经营地位于垫江县XX镇XX路。
公司由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负责从国税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唐某乙负责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
1.2012年10月XX日,XX公司按照开票金额1.5%至1.7%的点子费从天门市A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份(发票号为008XX2),2013年4月XX日,XX公司按照开票金额1.5%至1.7%的点子费又从上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发票号为021XX3至021XX1),上述4份发票票面总金额为3017324.77元,总税额为392252.23元,价税合计金额为3409577元。
XX公司将收到的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局进行了税款抵扣。
2.2013年4月XX日,XX公司按照开票金额6.5%的点子费向广州市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号码为024XX0至024XX1,20l3年5月28日,XX公司按照开票金额6.5%的点子费又向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发票号码为000XX2至000XX1),上述21份发票票面总金额为2092029.85元,总税额为355645.15元,价税合计金额为2447675元。
3.2013年12月XX日,XX公司按照开票金额2%的点子费从湖北省XX市C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发票号码为013XX2至013XX3、013XX4至013XX5、013XX6至013XX9),票面总金额为2499824.78元,总税额为324977.22元,价税合计为2824802元。
XX公司将收到的这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税局进行了税款抵扣。
综上,被告人唐某乙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总金额为币7609179.40元,总税额为1072874.60元。
2019年9月XX日,被告人唐某乙在河南省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次日被押解回垫江县公安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虚开发票情况、抵扣明细表、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周某、王某、于某、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乙及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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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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