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军,男,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
2020年9月XX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XX日被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XX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军与妻子何某1驾车回家时,发现自己在重庆市巫山县XX街道XX街XXX号楼下院坝中用地锁占用的停车位被白色保时捷越野车挡住。
被告人陈某军便打电话联系车主陈某1挪车,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随后,陈某军在地上捡了一块红砖将越野车的引擎盖砸坏。
2020年9月XX日,被告人陈某军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高唐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1将保时捷越野车送至重庆市南岸保时捷中心XX汽车服务(重庆)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开支18189元,后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受损价值为18189元。
同年9月XX日,陈某军与陈某1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军分期赔付给陈某15万元,但陈某军未及时履行协议,未按约定给付赔偿款项。
在本院审理中,被害人陈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共计2038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陈某军赔偿50000元,在本院庭审中,被害人陈某1自愿申请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列事实,被告人陈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军的供述,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冯某的证言,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警回执、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维修清单及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申请书、欠条、说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缴款凭证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军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被害人陈某1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是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军,男,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
2020年9月XX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XX日被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XX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军与妻子何某1驾车回家时,发现自己在重庆市巫山县XX街道XX街XXX号楼下院坝中用地锁占用的停车位被白色保时捷越野车挡住。
被告人陈某军便打电话联系车主陈某1挪车,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随后,陈某军在地上捡了一块红砖将越野车的引擎盖砸坏。
2020年9月XX日,被告人陈某军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高唐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1将保时捷越野车送至重庆市南岸保时捷中心XX汽车服务(重庆)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开支18189元,后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受损价值为18189元。
同年9月XX日,陈某军与陈某1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军分期赔付给陈某15万元,但陈某军未及时履行协议,未按约定给付赔偿款项。
在本院审理中,被害人陈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共计2038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陈某军赔偿50000元,在本院庭审中,被害人陈某1自愿申请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列事实,被告人陈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军的供述,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冯某的证言,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警回执、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维修清单及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申请书、欠条、说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缴款凭证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军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被害人陈某1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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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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