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2-1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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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闲,男,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闲驾驶鄂Q×××××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凉务乡云山谷小区出发,沿乡村公路往沙溪方向行驶,途经凉务乡马前村,车行至凉务乡高桥村委会门前右转路段将车行方向由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撞伤,造成经抢救无效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罗某闲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罗某闲与何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其近亲属的谅解。
审查起诉中,被告人罗某闲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闲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罗某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某闲明知他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罗某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罗某闲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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