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2-1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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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男,汉族,大学本科。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6日23时,被告人邹某酒后驾驶赣C×××××小型轿车行驶至万载县龙湖公园环湖东路帝景龙湖工地门口路段时,与万载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袁某、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该两民警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旋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28.15mg/100ml。
经万载县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万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旋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邹某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邹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潘某、袁某的陈述,证人张卫群、刘某、辛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到案说明,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书,事故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无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邹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邹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8.15mg/100ml,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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