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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林,男,汉族,农民。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林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6mg/100ml)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车沿梨树镇至十家堡镇公路行驶至十家堡镇梨树道口御品园饭店前处时与相对方向由冯某1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6.1mg/100ml)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冯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致两车损坏。
被告人李某林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冯某1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李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林供述、证人冯某2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冯某1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谅解书、收据、见证书、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违章驾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李某林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具体事实、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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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林,男,汉族,农民。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林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6mg/100ml)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车沿梨树镇至十家堡镇公路行驶至十家堡镇梨树道口御品园饭店前处时与相对方向由冯某1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6.1mg/100ml)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冯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致两车损坏。
被告人李某林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冯某1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李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林供述、证人冯某2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冯某1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谅解书、收据、见证书、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违章驾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李某林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具体事实、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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