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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已审理终结。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醉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号小轿车沿侯马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浍滨街交叉口东侧青青家园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通过北环路口的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达二级重伤、两车损伤不同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70mg/100m1,经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白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白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
指控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醉酒状态下,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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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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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醉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号小轿车沿侯马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浍滨街交叉口东侧青青家园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通过北环路口的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达二级重伤、两车损伤不同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70mg/100m1,经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白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白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
指控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醉酒状态下,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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